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请于即日起十五天内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满分学习,并接受相关考试:
档案编号 姓名
321321575758 董百军
321301044384 黎 威
321301035274 徐振海
321301032762 赵东将
321301023594 张香林
321321020605 徐业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