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超过报废期,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在报废期满前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以下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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