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以下机动车已临界报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在报废期满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将注销机动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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