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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管公告
机动车临界报废公告[200707]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以下机动车已临界报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在报废期满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将注销机动车档案。

请点击查看: 07年8月报废车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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