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并经通知后十五天内未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现公告以下驾驶证停止使用:
2007年2月停止使用公告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