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并经通知后十五天内未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现公告以下驾驶证停止使用:
档案编号 准驾车型 状态
321321604801 C4D 超分 停止使用
321301035201 E 超分 停止使用
321301027694 D 超分 停止使用
321301023933 E 超分 停止使用
321301022972 E 超分 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