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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管办事指南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07日   

    一、申请条件

    (一)年龄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人可以申请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申请人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只能 申领C1、C2、C3、C4准驾车型;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即部队所在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六)申请人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二、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点击下载);

    (二)宿迁市辖区内的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警部队团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宿迁市疾病控制中心和宿迁市皮肤病防治所在车管所大厅南首设有体检处);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不需要提交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三)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出具中文翻译文本,中文翻译文本应该由宿迁学院或本市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属于申请人本人翻译的还应该提交公证证明。

    (五)近期1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3张(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

 

    三、办理地点及考试科目

    (一)办理地点

    市车管所:地址请点击

 

    (二)考试科目

    1、申请人应当参加科目一考试,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还应当参加科目三考试。受理后即可参加科目一考试,科目三应该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到5号窗口预约考试时间、地点。

    2、持比利时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免于考试,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对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即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业务进行退办并重新申请受理。

 

    四、办理时限

    1、申领A1、A2、B1、B2以外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当日核发驾驶证。

    2、申请A1、A2、B1、B2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科目三考试合格3日后到车辆管理所领取驾驶证。

    3、属于持比利时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当日核发驾驶证。

 

    五、身份证明是指: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临时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
    (二)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请点击查看:境外换证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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