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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领、换领《标志灯具、警报器准用证》考试复习范围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2月07日   
初次申领、换领《标志灯具、警报器准用证》考试复习范围
特种车辆驾驶人(管理人)应知应会测试复习提要
 
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

公通字〔1994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加强对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管理,严格控制特种车辆数量,保证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顺利通行,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规定如下: 

一、警车:()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和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察和其他特殊任务的车辆;()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司法行政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二、消防车: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三、救护车: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四、工程救险车: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上述范围以外的任何车辆,均不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有关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将由我部颁布施行。请你们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公安部
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
 
 
 
一、特种车辆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因用于执行特殊的任务,统称为特种车辆。
二、救护车是指:急救、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用于抢救、转运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用于现场医疗救援和辅助现场医疗救援的专用车辆。
三、工程救险车是指:防汛、水利、电力、城市建设、交通、矿山、轶道等工程部门用于抢救公用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及现场指挥车辆。
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上述车辆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六、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七、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特种车辆标志灯具是指:安装在特种车辆上,为其提供警告、警戒、危险、紧急等标志信号的灯具。
九、标志灯具的发光频率有:旋转方式、闪烁方式、脉冲方式、多灯循环方式。
十、警报器按功能分为两部分:一是控制器和送话器,二是扬声器。
十一、汽车的总体构造: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等四大部分组成。底盘由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和转向系组成。电气设备由电源、发动机点火系和起动系、各种指示仪表、照明、信号装置以及音响等用电和配电设备组成。
十二、汽车行驶系的主要作用:将传动系传来的转矩转化成汽车行驶的驱动力;将汽车构成一个整体,支撑汽车的总质量;承受并传递路面作用于车轮上的力和力矩;减少振动,缓和冲击,保证汽车平衡行驶。汽车行驶系由车架、车桥、悬架和车轮组成。
十三、汽车的制动性能是指汽车在行驶中能人为地强制降低行驶速度并根据需要停车的能力。汽车制动跑偏是指:汽车制动时自动向左或向右偏驶。产生制动跑偏的主要原因是:汽车左右转向轮制动器制动力增加快慢不一致或左右轮制动力不等,另外,汽车轮胎的机械特性、悬架系统的机构与刚度、前轮定位、道路状况、车辆轮荷的分布状态等因素也会影响制动跑偏。
十四、汽车维护是指:对汽车运行达到国家有关机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是为了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以及走合维护、换季维护和对长期停驶或封存车辆的维护。
十五、日常维护作业内容可概括为:坚持“三检”、保持“四清”、防止“四漏”、保持车容整洁。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次检视,检视汽车的安全机构及各部件连接的紧固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十六、汽车转向轮的侧滑是指:汽车行驶过程中转向轮偏离原来直线行驶方向而产生的横向滑动,是由于转向轮的外倾角与转向轮的前束配合不直辖市所引起的。
十七、汽车公害一般是指汽车燥声、有害排放物和无线电干扰电波。汽车排放的污染物是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合物(Nox)、铅化合物和其他有害物质如碳烟等。
十八、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是指:车长、车宽、车高、轴距、轮距、前悬、后悬。
十九、汽车经济使用寿命的主要指标:年限、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和大修次数。
二十、汽车大修的作业范围:发动机总成、前桥总成、后桥总成、车架总成、变速器总成、客车车身总成、货车总成的解体、拆卸清洗、分类检验、备料、换件、零件修复、装配、总成的组装调试、竣工验收等全部过程。
 
 
 
 
 
机动车驾驶人扣分情况: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九)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一)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的;
(九)不按规定让行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十三)逆向行驶的;
(十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五)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八)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九)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一)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四)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及代号:
 
准驾车型及代号

准驾车型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

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C3C4M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挡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C4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EF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F

轻便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轮式自行机械车

 

无轨电车

N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道路通行条件应知应会内容: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道路通行规定应知应会内容: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拽、牵引。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三)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
 
 
 
 
 
 
 
特种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规定
 

车辆类型

标志灯具颜色及类型

警报器音调

车身颜色

警车

红色回转式

紧急调频调

蓝白相间

救护车

蓝色回转式

慢速双音转换调

消防车

红色回转式

连续调频调

工程抢险车

黄色回转式

单音断鸣调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改善市区交通环境,创建和谐交通,提升城市品位,树立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交通秩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鸣规定

  1. 市区外环路以内所有道路全天候禁止机动车鸣号。

  2. 市区外环路以外的集镇街道在18时至次日6时禁止机动车鸣号。

  3. 公、检、法、司、交通、消防、医疗救护等单位特种车辆在非紧急公务情况下禁止使用警笛、警报器。市区骆马湖路、南湖路、西湖路、洪泽湖路、发展大道、平安大道、黄运路、幸福路和黄河路严禁任何车辆使用警笛、警报器。

   二、禁行规定

  1. 大型货车、小型货车、大型客车6时至21时禁止驶入幸福路(幸福南路、中路、北路)、市府东路、黄运路(幸福中路延迟至22时)。

  2. 低速载货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马自达和畜力车6时至21时禁止驶入东至运河路(不含)、西至西外环(不含)、南至南外环(不含)、北至北外环(不含)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幸福中路延迟至22时)。但西湖路(霸王举鼎-双庄互通)以南、富康路(不含)以西合围区域内的道路允许畜力车以外的上述车辆通行。

   3. 人力和电瓶三轮车、残疾人三轮车(非营运除外)禁止驶入黄运路、幸福中路,禁止驶入世纪大道(含)以东、太湖路以北、骆马湖路(含)以南、发展大道以西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4. 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燃油助力车禁止驶入幸福中路(黄运路至马陵路之间)。 

  三、禁停规定

  1. 禁止机动车停放的道路或路段为:运河路、马陵河路、幸福路(幸福南路、中路、北路)、黄河路(黄河南路、北路)、八一路(八一东路、西路)、马陵路、市府东路、市府路、骆马湖路(发展大道至平安大道段)、南湖路(发展大道至平安大道段)、黄运路、西湖路(黄河一号桥至霸王举鼎段)、项王路。上述道路或路段施划临时停车泊位的,允许机动车临时停放在泊位内,未施划的禁止停放。

  2. 市区古黄河以西、经济开发区、宿城新区、湖滨新城所有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禁止机动车停车。

  3. 人力和电瓶三轮车、残疾人三轮车(非营运除外)禁止停放在市区主次干道的非机动车道上。

  4. 机动车、人力和电瓶三轮车、残疾人三轮车(非营运除外)禁止停放在市区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

  

  本通告自2007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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