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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管办事指南
机动车年检业务办理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2月12日   

    一、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二、办理地点:


   (一)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号牌在原核发号牌机关的车辆管理所办理,市车管所核发的上述车辆牌证在市区老黄河桥东首城区办证点办理;

    (二)市所核发的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教练汽车、挂车、警用车辆在机动车所有住所所在地的县车管所办理(宿豫区需要到市所办理)。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由本市辖区内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


   (四)属于延缓检验的机动车,还需提交《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应该在定期检验表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六)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拓印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另附:本市机动车委托外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申请委托外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本市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办理地点:原核发牌证机关的车辆管理所。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应该出具加盖单位行政印章的授权委托书。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三)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大型载客汽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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