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一方通过调解还是诉讼来索赔,更对自己有利?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因此,如果双方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不存在异议,则可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如果达成调解方案,对于受害方来说,能迅速解决纠纷并很快拿到赔偿款;对于肇事方来说,能够减少损失并有利于后面的保险理赔。
当然,交警主持下的调解没有精神损失费这个赔偿项目(受害方可以提出,肇事方愿意接受也可获赔),而法院会根据受害者受伤害情况支持精神损失费。
如调解不成的,则进行诉讼。当然诉讼中也可调解,这样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双方当事人应当衡量处理事故产生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精力成本等因素来选择是否调解,或者在哪个阶段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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