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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舆情
新《机动车登记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何庆斌    来源:宿迁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10月06日   

    记者昨日从市车管所获悉,我市车管部门将从10月1日开始施行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市民期待的新式行驶证和车辆牌号选订方式将于10月6日正式揭晓谜底。

  车辆改装范围放宽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往车辆在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架或车身时,必须事先向车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后才能更改。在10月1日以后,市民可在变更后10日内,直接向车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不用提前申请。

  在办理变更备案业务时,增加了签注登记证书或重新核发行驶证。另外,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需要重新打刻的,也纳入变更备案业务办理。

  补领登记证一日搞定

  同时,部分业务的办理时限也有缩短,如注册登记办理时限由原来的5日缩短为2日;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由原来的3日缩短为1日;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由原来的15日缩短为1日;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由原来的15日缩短为5日。

  在变更登记中,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新规不再要求双方共同到场办理。而对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新规则增加为《结婚证》或《户口簿》。

  变更后不登记罚款500元

  新规还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设定处罚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其中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将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情节严重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而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选号方式将有很大变化

  为防止机动车所有人不办理注册登记而长期使用或者多次领取临时车号牌,新规明确规定: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对于市民关心的能否自选编号问题,工作人员表示,具体情况要到10月6日当天才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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