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拖拉机的道路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将由农机监理部门实施监管,8月1日起在曲靖市、红河州、临沧市三地开始试点工作,2008年1月在全省推广。
7月9日,云南省公安厅和农业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试点工作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责任相当的原则,受委托的农机监理部门实施下列执法活动:检查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检测拖拉机驾驶人体内的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含量;依法收缴拖拉机非法装置;根据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轻重情况,依法对拖拉机驾驶人实施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
受委托的农机监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时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使用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书及印章。法律文书由受委托的县级农机监理部门从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不得自行印制。
摘自:警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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