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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舆情
车牌自行编号尚需“自由裁量基准”
作者:陈霞    来源:江南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6月06日   

    昨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10月1日以后,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新《规定》简化了办理牌证程序,其中包括缩短了办理牌证的时限,扩大了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改进了机动车号牌选取方式等举措。


  “自行编号”到底该如何编排,仍是社会各方关注的问题。因为《规定》只是指出“可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却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而一种法规,如果内容太模糊或者规定得太宽泛,执行者执行起来可左右的空间范围就很大,“自由裁量权”就没有一个起码的基准。这将不利于法规更好地行使,从而达到法规制订者的初衷和目的。

  事实上,从6月5日国内许多主流媒体对《规定》的解读报道来看,各地交警总队车管处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规定》的理解是不尽相同的。其中,四川省交警总队车管处表示,“车牌自行编号”的方式,跟四川目前实行的“五千选一”应该类似。给出一个号段,选号的车主们根据自己的喜好编排出一个车牌,如果这个车牌在给定的号段内而且没被别人选走,那就可以选择这个车号。如果实行这一方式,备选号将增至上万个。但是,其他省市交警总队有关方面的解读却与此有较大的出入。

  问题在于,公安部指出的“车牌自行编号”跟广大车主心目中的“个性车牌号编排”到底有多大的差异。其次,公安部要求的“车牌自行编号”的前提,其号段到底介于一个怎样的范围,是让车主在10000个号码的号段里自行编排号码还是在5000个号码的号段乃至其他号段里自行编排?显然,如果这些问题公安部不予以明确,各省市交警执法部门就没有一个起码的“自由裁量基准”,就只能各自摸着石头过河,出现“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局面就将在所难免。

  但是,执行法规却不是解读文学作品。执行法规,意味着要最大限度地使法规发挥其本质作用,达到法规出台者的初衷和目的。鉴于此,公安部光是发布新《规定》显然还远远不够,而必须出台相关的细化措施,使各地交警部门对新《规定》能有一个相近的理解,从而按照相对统一的思路来执行规定。也只有这样,各地交警部门在执行新的法规时,才能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自由裁量基准”,新的法规才不会沦为橡皮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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