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的确如此。一直以来,在公安机关警力编制有限的情况下,交通协管员作为协警队伍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不断发展壮大,作用日益显著,成为参与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维护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各地的交通协管员队伍普遍存在管理不一、机制不全、保障不力等问题。部分协管人员素质偏低,交通协管知识缺乏,纪律松散,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甚至出现发生口角、打斗和以权谋私等现象。与此同时,关于交通协管员是否有权粘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等问题的争论一直就没有停止过。
这一系列问题同样引起了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公安部特邀监督员陈丽明向大会提交建议:为了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城市交通管理应确立以交通民警为主体、取消交通协管员参与城市交通管理的制度。对确属条件所限仍需聘请交通协管员的地方,应根据本地交通状况严格控制城市交通协管员的人数和岗位,加强对交通协管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这一建议表示了认可。
事实上,从2004年起,为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纯洁公安队伍,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部署开展了对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及交通协管员、联防队员等协警队伍的集中清理整顿工作。
据公安部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只出不进,逐年减少,彻底取消”的原则,从2005年起至2007年底,用三年时间将治安员从公安机关分流出去。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除派出所外,公安机关其他基层单位均不得再使用自行聘用和自筹经费保障的协警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对此次清理的对象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公安机关自行聘用和自筹经费保障的交通协管员、联防队员等用于协助人民警察执法以及与人民警察混岗的人员,而不包括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和保障,派驻到公安机关协助开展工作的交通协管力量,以及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和社区、街道组建并接受公安机关指导的其他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力量。
在全国人大代表陈丽明的建议中,她认为,对仍在岗位的交通协管员应进行系统的培训和教育,经过考核的才能发给交通协管员资格证及聘用上岗。各交通管理片区的交通协管员必须在岗位民警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协管工作。
许智慧代表也说,一些低素质的交通协管员的存在,既有损城市形象,也损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当然应该、也必须对他们进行严格管理、系统培训。
“严管”成为接受采访的部分代表、委员在谈到这一问题时普遍持有的态度。
已经有部分城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这方面先行一步。在北京,为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规范化建设,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先后出台了20余项制度规范。该局还出台了《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对交通协管员的从业资质、招聘办法、管理体制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办法规定了七条“铁规铁纪”,对出现严重违纪的协管员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辞退。山西省有关部门出台《山西省公安交警队伍协勤人员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公安交警协勤人员没有执法权,必须在正式民警带领下执行勤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