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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舆情
车祸其实是“人祸”
作者:罗华宝     来源:中国警察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6月25日   

    交通事故,与其说是车祸,不如说是“人祸”,因为在行车过程中,人的因素占主导地位。在湖北省荆门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很多事故都是违法所致。笔者下面就今年1月以来发生的五起交通事故,对发生车祸的根源作一简要剖析。

  一、明知故犯心理。1月9日上午9时左右,洪某明知自己持有的是B照,且七年没有年审,却驾驶一辆大客车招摇过市,结果在遇到险情后,不知所措,将人撞成重伤。2月6日凌晨5时许,河南籍驾驶员郭某连续驾车几昼夜,身体极度疲劳,但为了赶回家中吃团圆饭,硬撑着疲劳之躯,一日行程几百里,结果行至311省道响岭火车立交桥处时,一头撞上桥墩,酿成一起车毁人亡的惨剧。从这两起车祸来看,说肇事者不懂法律是“冤枉”了他们,关键是他们的法制观念淡薄,最终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马虎大意心理。2月13日上午,荆门石化总厂驾驶员解某,驾驶单位的一辆大客车由西向东过完东宝山隧道后,一辆三轮摩托车挡住他的去路,在避让过程中,车行至路左,由于刹车失灵,将对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撞倒,造成驾车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在作询问笔录时,得知解某已有31年驾龄,正准备退休,是一位名副其实的老驾驶员。其实,像解某这样老驾驶员出事的不在少数。他们认为自己驾龄长、资历深,在遇到险情后,不是认真地去处置,而是凭感觉、碰运气,到最后“人算不如天算”,悔之晚矣。

  三、追求金钱心理。1月29日下午2时左右,掇刀区团林镇人李某驾驶一辆中巴客车沿荆(门)南(漳)线由南向北行驶,当客车行至一上坡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皮卡车相撞,造成客车翻下落差达6米高的山坡,25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交警部门在分析事故原因时认为,除了肇事司机李某技术生疏、临危措施不当外,客车严重超载加大了事故后果,当时已经进入春运,交警部门三令五申不准超载,但李某却把安全置之脑外,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将一辆限载18人的客车硬塞进35个人。目前,客车超员、货车超载,已成为危及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两大公害,这种靠违规违法来获取利润的做法,其结果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四、逞强好胜心理。3月13日,谷城县驾驶员文某驾驶一辆大货车沿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石桥驿路口往盐池方向左转弯时,与一辆农用车碰撞。事后在接受办案民警询问时,他说不知道自己当时的车速是多少,反正开得“比较快”。文某的这种逞强好胜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在一些驾驶员的职业道德观正在逐渐缺失,他们不知道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员,一旦驾车上路,就意味着肩上承担安全行车的社会责任。如果职业道德观点稍微出现偏差,带来的就是不可估量的损失。

  笔者在查阅一些交通事故案卷时,发现有的交通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比如在夜晚同方向近距离行车时关闭远光灯、停车时打开示宽灯并在车辆前后放置警示标志等,然而就是这些举手之劳的事,有些驾驶员都不愿去做,有的甚至在夜晚行车时专用强光灯照射对向车辆来满足自己的好胜心理。在此,笔者希望广大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不要心存上述几种心理,不要等羊亡了再去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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