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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过半认定制
即涉及事故的一方一旦被认定应负责任超过50%,那么就应担负全部事故责任。实行这一制度的包括科罗拉多州、内华达州等占美国半数左右的州。在实行这类法律的州,行人如果违规在先,那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必须责任自负,得不到任何保护。
◆第二类是比例分摊制
即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来确定事故涉及者的具体责任比例,并按相应比例来分摊赔偿。事故的具体责任比例则由警方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专家来认定。实行这类制度的包括加利福尼亚州、路易斯安纳州、阿拉斯加州等13个州。按照这些州的法律,不管行人是否违反交通规则,行人的路权总是高于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类是简单多数制
即事故中承担责任比例最多的一方就应该负全责(这与比例分摊制有很大的不同)。实行这一制度的有包括阿拉巴马州在内的6个州。需要强调的是,这类制度强调机动车和行人各守其责,谁违法在先,谁就得担负全部责任,这显然比第一类制度更加苛刻。
◆第四类是无过错责任制
由于“过错责任制”在责任的确定上,往往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所以首都华盛顿、弗罗里达、马萨诸塞等13个州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逐步采用“无过错责任制”。在这些州,只要发生车祸,无需分清谁对谁错,保险公司分别给自己的投保车辆提供赔偿。如果是车辆撞了行人,无论责任在谁,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也为行人赔偿。这保护了行人的利益。保险公司为了减少成本,只采取有限额的赔偿,而且只提供看得见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的赔偿,不提供精神痛苦赔偿。
实行“无过错责任制”的13个州目前都规定了:在事故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或者财产和人身损失达到了—定的数额时,受害方可以起诉有责任的一方,这样可以从对方的保险公司获得足够的补偿。
摘自《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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