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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2000元以内车祸须“私了”
根据省交巡警总队提供的数字,全省目前机动车已达1108万辆,年增长约80万辆,尤其是私家车数量,正以每年38.7%的幅度迅速增长,交通需求与交通供给矛盾突出,解决交通拥堵正成为各个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着力研究的重要课题。日前,省交管局出台了《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用于指导处理轻微交通事故,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这是对轻微交通事故“私了”的一次立规,也是为解决路堵开出的又一剂“药方”。
眼下办法正在省交巡警总队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市民有相关意见和建议的,可在本月30日前以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给省交巡警总队。办法根据民意稍做修改后,很快就将出台。
2000元以下定性“轻微”
既然是对轻微交通事故专行的办法,首先必须明确哪些交通事故属于“轻微”范畴。对此,《办法》作了详细解释。规定“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没有发生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至于“轻微财产损失”,省交巡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是指“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机动车无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对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巡逻警察将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
“私了”过程需登记在案
“自行协商”是《办法》对大多数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意见,但这样的协商并不意味着无凭据的讨价还价。事实上,办法在主张“自行协商”的过程中非常强调规范。其第七条规定,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并及时填写和交换《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记录书》中机动车牌号、投保公司、保险凭证号、保险有效期等信息,由保险公司在发放《记录书》时打印在《记录书》中。当事人在撤除事故现场后应当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各市设立车险理赔中心
“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车辆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是《办法》比较以往试行规定作出的重大调整之一,也是省交巡警总队2007年承诺要做的“五件实事”之一。根据《办法》的要求,各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都将派驻理赔专业人员,在中心集中办公,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同时,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将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如果暂时没有设立“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可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办理理赔手续。
五种特例不许“私了”
当然,在“轻微交通事故”中,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不允许“私了”。《办法》规定:“涉及外省籍车辆的,或者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通巡逻警察处理。”并且,有下面五种情况之一,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五种情况为: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以及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私了”结果也影响保费
对于自行协商后的轻微交通事故理赔,《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赔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事故认定前,应及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肇事和机动车保险理赔信息。对具有严重或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纳入重点驾驶人“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保险理赔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依据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依法实施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在办理保险理赔时,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当事人或者保险公司申请后,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并出具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骗保嫌疑的,可及时向派驻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民警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轻微事故占7成
“及时”,南京市交巡警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徐联中队长如此评价即将正式出台的《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作为一名一线的交警,老徐已经在事故处理的岗位上干了整整七年。他所在的大队负责南京新街口一带的道路交通管理,新街口车多人多,开车人一不留神就会发生刮擦这样的小事故,如果处理不及时,小事故就会引起大段的路堵。老徐告诉记者,每天他们大队从122事故报警台接到的出警电话约有150起,这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其实大多数时候,也就是擦擦碰碰的小事故,我算了一下,轻微事故占我们辖区内事故总数的7成以上。以往很多驾车人都习惯打122,虽然我们处理这类事故都会本着从简从速的原则,但从我们接警再到现场勘查,还是会费掉时间。即便解决了事故,疏导交通也要花费一番工夫,小事故不从速处理,浪费掉的是所有行车人的时间”,老徐颇有感慨。
去年5月份开始,南京市作为试点城市就曾推行过轻微事故的自行协商制度,并为该措施向全省推广积累了不少经验,“当时也印了记录表,并且在记录表反面列举了常见的小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对比标准确认责任。但因为不是通过保险公司发放,发放渠道偏窄”,老徐说:“新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随合同发放登记表,可以更好地确保自行协商措施的执行。增加固定的一站式事故理赔中心,也更方便广大驾车人。”
保险公司人士建议 责任认定需有配套标准
对正处于征求意见环节的《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绝大多数经营车险项目的保险公司持谨慎的欢迎态度。一位参与过办法讨论的保险公司代表告诉记者,如果办法能够顺利实施,保险公司将大大减少出车定损的频率,从长远来看能够节约公司的经营成本,并且集中办公的模式,也能减少客户们在几家保险公司间来回办理理赔手续的周折。
“虽然轻微事故理赔的单笔支出不多,但业务量很大,占车险理赔的70%左右,因此其绝对数量还是很可观的。因此我们对新办法的实施细则非常关注”,该人士表示:“交通事故如果责任明确,双方无异议,当然能够顺利完成理赔环节。但是现在事故责任有可能与保费费率挂钩,容易引起双方各执一词,互相推卸责任,这样实施的难度就会加大,如果不去现场勘查,保险公司的理赔方案也会难以确定。因此当务之急是配套出台相关的责任认定标准。”
针对上述建议,省交管局有关人士表示,配合《办法》的出台,交管部门已经在着手完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尽可能让驾车人在遇到轻微事故时对双方责任能清楚确认。交管部门还建议驾车人在发生轻微事故时能保留好第一现场的图像和照片资料,方便在理赔中心咨询交警。
他山之石:广州
轻微撞车先撤离 拒不撤者可扣车
去年12月,广州治堵出新招。交警部门联手保险行业推出快速理赔新举措,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交警不再到场处理,事故当事人应快速撤离现场进行协商。不快速撤离现场的,交警到场后将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拒不撤场者可扣车。
交警部门表示,必须快速撤离现场的主要是市区道路上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封闭小区和不供公共车辆通行的停车场不在其范围内。
据悉,除了当事人自觉撤场处理外,交警部门还将通过交通监控及时发现事故,并通过电话第一时间通知车主将事故车辆开到不影响公共交通的路边自行协商。
南昌:三情形适用“协商” 不撤离可罚150元
南昌市在三种情况下可使用简易程序: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及事实没有争议等。但是事故车辆未年检、没有办理强制保险、肇事人醉酒或服用精神类药物不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由交警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交警负责人称,轻微财产损失指的是事故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下。对于没有自动撤离现场造成新的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交通拥堵的,交警部门可对其处以50元至150元的罚款。
海口:5000元以内算轻微 5分钟不撤要重罚
海口自去年12月1日起,对22种交通事故实行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凡在海口市城区道路发生财产损失5000元以下的,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一律按照“一定位、二撤离、三处理”程序进行处置。
发生事故,当事人应当用石头、砖块等随手工具,快速在事故车辆轮胎与地面最小接触点描画“T”字符号,固定事故现场;现场定位后3分钟内立即自行撤离。为保证简易事故快速处理,警方承诺,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的,可以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报警起5分钟内拒不定位撤离现场的,强制撤离,并对交通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上海:小车祸协商解决 12种过错负全责
上海市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赔偿新规定明确,一旦早6点至晚10点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责任明确并同意协商的,就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有关赔偿事宜。
同时规定,机动车有下列过错的一般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未保持安全间距追尾前车
2、倒车尾撞后车的
3、溜车尾撞后车的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的
6、闯单行道、禁行道路行驶的
7、不按规定超车的
8、不按规定掉头的
9、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10、违反让行规定的
11、与正常停放车辆碰撞的
12、变道与正常行驶车碰撞的
资料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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