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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舆情
卖车未过户花钱买教训
作者:李亦夫 唐者武    来源:警察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9月19日   
    湖南省绥宁县的颜某原有一辆2吨的双排座小货车,去年4月5日,颜某以11800元把小货车转让给了董某。转让车时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由董某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购车之后车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但董某支付转让费购得车辆后,未办车辆过户手续,并于今年以8100元把小货车转让给黄某。后来,黄某驾驶此车与它车相撞之后,黄某没有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擅自将该车气割,作废品卖给他人。5月中旬,绥宁县交通规费征稽所向颜某发出公路规费缴纳决定书,指出他应缴付湘E51004号小货车自2008年2月1日至5月14日的养路费1260元、滞纳金348元、罚款720元,合计2328元。颜某接到通知后,觉得这费应由董某来付,就与董某协商。董某却认为自己在车辆转让给黄某前已缴清养路费,之后的养路费与自己无关。两人闹到法院,但法院驳回了颜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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