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有关部门制定《通告》:驾驶人违规,单位领导要接受培训,并向媒体和全市人民道歉。此举引发不同反应,有人表示支持,有人称之为“连坐令”,表示质疑。
不可否认当地有关部门制定此《通告》的良苦用心,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希望能通过加大相关领导的责任意识,来加大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力度,从而达到减少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目的。
我们暂且不论这个《通告》的出台是否能真正减少交通违法事件的发生,仅就此《通告》的“连坐”本质进行讨论。诚如一篇报道中专家所言:这一新规定,首先是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混淆了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法律概念。
交通违法纯属驾驶人个人行为,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就可以达到教育目的,与领导的职务行为又有什么关系呢?假如某人与领导不睦,故意多次交通违法,那相关领导是不是也要每天道歉呢?此外,按照《通告》规定,公司、交通局、城建局等单位的领导也要面对媒体,向全市人民公开检讨。那么请问,如果当地一天有100次违规行为,那是不是意味着公司领导以及相关局长要每天在新闻媒体上向全市人民道歉100次?那相关领导的日常工作还有必要开展吗?再次,制定《通告》的更高级别的领导,是不是也要负起没有监管好各公司或各局的责任呢?是不是也要天天检讨呢?
从上述分析可知,此《通告》确实不妥。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明显违反了法治精神。同时,实施此规定还明显对建立和谐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呼吁有关部门在出台政策、规章的时候,应该重点治理、打击那些违法、违纪者,不要一有风吹草动就实施“连坐”,让无关人士受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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