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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界动态
醉酒驾驶 被拘7日
作者:sqjg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6月19日   

    6月18日,市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依法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者陈某行政拘留7日。


    经查,5月22日20时许,陈某(男,宿城罗圩人)醉酒后驾驶苏NEJ959号二轮摩托车沿市区黄河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宿迁学院门前时,与董某(女,宿城区牛角湾人)驾驶的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董某受伤。


    民警提示:“司机贪饮一杯酒,亲人两行泪花流。”关于酒后驾驶的话题已是老生常谈,但有些司机总抱着侥幸的心理,冒险驾车,殊不知,这样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既给他人家庭带来巨大的悲痛,也给自己的家庭造成伤害。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严禁酒后驾驶。近年来,我国因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每年多达数万起,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触目惊心的事故现场警醒人们,酒后驾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注:饮酒指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毫克以上80毫克以下

        醉酒指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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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宿迁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 协办单位:宿迁交巡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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