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18时许,宿迁市交巡警支队耿车卡口民警在对张某驾驶的苏NS5959两轮摩托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号牌系挪用。
经网上信息查询,确定该车真实号牌为浙EAM776,于今年2月份在浙江省德清县乾关镇被盗。据驾驶人张某交待,该车是在浙江省余杭市一废品收购店低价购得。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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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知车是偷来的情况下购买,自用一般不认定为犯罪,但是要上缴赃车,加治安处罚;如果是购买后销售,就是销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