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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界动态
全省首例盗卖股票大案侦破纪实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18日   
  自2000年12月到2004年2月的3年多时间里,西部证券宝鸡经二路营业部曾先后发生多起股民的股票被盗卖、资金被盗取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50多万元。案件的发生不仅在股民中产生了一定恐慌,而且也使股市交易的信誉一度蒙尘。今年3月24日,经警方与宝鸡经二路证券营业部联手,终于捉住了这只伸向股市的黑手。
 
                     股票不翼而飞
 
    廖某是宝鸡群力无线电厂工人。1994年9月在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二路营业部(以下简称经二路营业部)开立账户,开始进行股票交易。2001年1月10日,他陆续买入了“辽宁成大”、“众生制药”,此后因行情不好,一直未操作这两支股票。然而,当他于2003年6月27日到经二路营业部查看股票时,却发现账户内的两支股票已于2003年3月27日全部被人卖出,价值3万元的股金也于次日被取走。同样,股民韩某2002年9月5日,电话委托欲抛出“陕西金叶”股票时,也被告知“你没有任何股票”。后经查询,韩某的4支股票已于2002年8月9日被全部卖出,股票款合计36000元也于次日被提走。股民闫某的情况更是不同,股票不仅被盗卖,而且还通过转账取走了银行的存款。
 
  自2000年12月至2004年2月的3年多时间里,经二路营业部先后发生6起股票被盗卖、资金被盗取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50多万元。当时,这些股民发现股票被盗卖后,曾向警方报案,请求调查,但一直未能查出任何结果。
 
                     股民对簿公堂
 
    看到自己辛辛苦苦攒下来的钱转眼没了踪影,受害股民闫某、韩某等人曾多次寻找经二路营业部讨要说法,但对方说他们对此没有责任。无奈之下,闫某等人分别向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经二路营业部按他们当时的购买价赔偿股票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等人的股票被卖出,采取的是自助委托的方式,即必须输入准确的卡号和密码才能进行,原告自行设置的私人密码可以确认交易者的身份,起到数字签名(电子签名)的功能,任何他人使用私人密码的行为应被视为接受委托的本人行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证券资金账户上的款被支取有过错。被告已经完成了基本审查义务,其代理行为并无过错。原告怠于妥善保管自己的资金条码卡和私人密码的行为,导致股票款被支取有因果关系,对此原告应承担责任。故法院依法驳回了韩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本以为法院会给个说法,可韩某等人盼来的却是败诉的结果,这使他们怎么也想不通。明明自己的股票被人盗卖,钱也被提走,怎么还要让自己承担责任呢?几个股民不服又上诉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法院均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原判。
 
                       露出冰山一角
 
    虽然几起官司经二路证券营业部都胜诉了,但上至总经理下至普通员工并没有因此而感到轻松,毕竟这些人的股票都是从营业部被盗卖的,只是不知是何人所为罢了。因此,为了查找真正的原因,也为了向广大股民负责,营业部专门抽调电脑、稽核、财务、交易等人员,组成内部联合调查小组,对每个案件产生的原因等进行了仔细调查分析。同时,他们还采取了加强内部稽核,调整综合业务部人员岗位,细化规章制度,制定营业部资金柜资金存取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措施,并投资近10万元购买了身份证鉴别仪,安装了数码保安监控系统。2004年3月3日,营业部在调取去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部分成交数据时,发现总有一个账户与股民张某的账户出现操作同一支股票的情况,并有多达十几笔的对敲痕迹,随即向渭滨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迅速对这个账户展开重点调查。通过渭滨公安分局经侦中队深入、细致的艰苦调查,一个叫李明科的人嫌疑最大,被警方锁定。至此,这起盗卖股票大案,露出了冰山一角。
 
                      股市黑手落网
 
    警方调查发现,受害人张某与李明科在2003年7月1日至12月30日有同样的股票操作记录。从交易所提取的成交数据显示:有12笔成交记录显示李明科与张某在同一天买卖“耀皮玻璃”股票,这十几笔成交记录,每组的成交时间分秒不差,均为一买一卖,而且成交编号相同。这是一种典型的股票对敲手法。围绕李明科可能恶意操作他人股票的线索,民警在查阅所有李明科的业务资料档案时,意外发现李明科身份证复印件的个人头像与报案的廖某头像极为相似。而且签字笔迹存在相似之处,经调审经二路营业部录像资料显示:在2003年7月6日,廖某的资金被盗取的当日,一个貌似李明科的人曾到营业部取过款。种种迹象表明,李明科有重大作案嫌疑。2004年3月22日,办案民警依法传唤了李明科。自以为作案手段高明、天衣无缝的李明科,始终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直到市公安局对李明科作案时留下的取款单等凭据进行笔迹鉴定以及从李明科家中查获的电脑软件进行技术鉴定的结果,均证明这些盗卖股票案都是他所为时,李明科才不得不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今年34岁的李明科是金台区陈仓镇金星村村民,1994年开始炒股,对股票交易有一定的研究。据李明科交待,2002年11月的一天,他来到经二路营业部炒股,捡到一张闫某揉成一团的已经填写好的新股配售申请表,上面有股东账号、条码卡号,还有身份证号码等相关资料,出于好奇,他便到一个IC卡电话上,试着用电话委托交易方式,进入了闫某的股票账户。2003年元月,李明科用自己的相片找假证贩子,伪造了闫某的身份证和条码卡等证件。1月6日,李明科通过电话委托将闫某账户上的13000元转入银行,并于当日下午从银行将钱取走,还通过当日交易将闫某账户上的四种股票全部卖出,次日,通过电话委托又将账上的23900元转入银行将钱取出。此后,李明科如法炮制,将韩某、廖某等人的股票盗卖,并提走现金。据了解,自2000年12月至2004年2月,李明科采取恶意操作股民廖某、闫某、韩某、张某和谷某等人股票的方法,致使股民累计损失达50多万元。3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明科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依法拘留。至此,全省首例盗卖股票大案成功告破。
 
资料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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