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20时40分,泗阳交巡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对王某驾驶苏NN6176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
同日22时50分,泗阳交巡警四中队民警在对殷某驾驶的鲁16-15722的变型拖拉机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
后经过对两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确定两人分别有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和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县局裁决,于10月9日对王某行政拘留二日、罚款壹仟元、暂扣驾驶证三个月的处罚,对殷某行政拘留三日、罚款贰仟元、暂扣驾驶证三个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