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6年度)的通知,2006年度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084元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9629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813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135元
该标准从通知下发日期2007年3月27日执行。
二、根据《江苏统计年鉴(2007)》,将2006年度我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通报如下: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782元。在交通事故中的丧葬费用为11891元。
该标准从通知下发日期2007年9月29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