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机动车致人受伤后未及时报警,导致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证,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机动车主进行赔偿。日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机动车主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006年10月17日,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金港大道西塘路口时,与丁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相撞,致孙某受伤。该起事故经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查后分析认为:事发后,丁某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且未及时报警,致使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证。孙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并构成伤残。2008年3月,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承担受害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未提出异议,该认定书中陈述的事实可予认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丁某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且未及时报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事故事实的无法查证丁某负有直接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现丁某未能举证证明孙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12123.20元。一审宣判后,丁某已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