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属无效收养,孩子归还亲生父母
本报讯 因家中所生三个孩子皆为闺女,便将妹妹所生男孩抱回家中抚养,不想孩子长大后却不愿归家。7月21日,沭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收养关系纠纷案,依法判处原告王某夫妇对王小军的收养无效,王小军随亲生父母即被告吕某夫妇生活,吕某夫妇酌情给付王某夫妇子女抚养费1.5万元。
1992年8月2日,吕某夫妇生一男孩。当时,王某夫妇已生育三个女孩,因家中无男孩,吕某夫妇将生育的男孩送交他们抚养。王某夫妇为该男孩取名王小军。但是,王某夫妇收养王小军后未到民政部门登记办理收养手续。王某夫妇抚养王小军过程中,吕某夫妇未支付抚养费用。2008年初,因姐妹俩发生矛盾,王某夫妇到法院诉讼,要求与吕某夫妇解除收养关系,同时要求二人给付子女抚养费8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夫妇虽是自愿抱养小军,但抱养王小军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依照法律规定,属无效收养关系。王某夫妇与王小军之间虽然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但是王某夫妇实际抚养王小军17年,双方已经形成抚养关系。在诉讼过程中,王小军虽然表示愿意随二原告生活,但是,法院了解到王小军实际上已离开二原告家多年,现与被告共同生活。法院认为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环境出发,王小军应随亲生父母生活为宜。但作为王小军亲生父母吕某夫妇应酌情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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