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06年12月20日,王女士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部全新的小轿车,并当即交付全款,委托该公司代为办理车辆报牌及车辆保险,几天后,该公司通知她,车辆报牌及车辆保险等手续均已办好,可以前去领取车辆,随即,王女士取回了新车。最近,她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车辆续保业务,保险公司告诉她,她的车于2006年12月20日在某地曾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了9000多元的赔款,听到新车曾发生碰撞,王女士非常气愤。她认为,她买的是新车,而不是一辆事故翻新车,在车辆交付时,汽车销售公司对她隐瞒了被撞一事,现在虽然该公司已将车辆表面修好,但该车的被撞击程度,她无法了解,车辆内部还有哪些损伤她也不知道,今后在行车中,因为撞击损伤而发生其他不可预见的事,她更是不敢想。王女士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的这种做法太不诚信,对消费者极不负责,她想咨询一下,她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律师答疑:车商隐瞒事故车,涉嫌欺诈
对此,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龚婷贤律师表示,如果确认销售公司向王女士交付的车辆是翻新事故车,则销售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首先,王女士购买的是新车而非二手车,那么销售公司就应当向王女士交付新车;其次,关于车辆风险的转移,如在购车合同中无特殊约定,则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现销售公司向王女士隐瞒了该车辆曾经被使用并且在交付之前曾经发生过事故的事实,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王女士可以向销售公司追究欺诈的法律责任。
遇到此类情况,王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和相关的书面证明与销售公司进行初步交涉,交涉不成可通过相关的机构进行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相似案例:准新车竟是快报废的事故车
去年年底,广东省南海车主陈先生以低廉的价格9.45万元,购买了一辆使用9个月的外省牌照自动挡豪华版花冠。在使用不到1个月后,各种维修问题纷至沓来。在驾驶3个月后,对这辆车甚为失望的陈先生于近日将车开往佛山车城骏威龙二手车公司,准备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车行。
从外观上看,该辆车是一款九成新的“准新车”,发动机的型号也与车辆证件匹配。经过二手车评估师进行专业的检查后发现,整车除了发动机、座椅、仪表台表面以及车的主要骨架外,大部分部件是“舶来品”,包括汽车的风机、水箱、散热网、大灯、电子线等主要部件。几近报废的事故车大修大补的种种痕迹,在专业检测的“放大镜”下,清晰可见。该车行二手车评估师表示,此类车事实上已经接近报废的标准。
资料显示,陈先生所购的花冠车型出厂价为16.98万元,包牌价是18.3万元。如果车况正常,该辆车在陈先生购买时市场价格至少值13万元。因贪图价格便宜,陈先生跌进了事故车的圈套。
佛山骏威龙负责人潘国光指出,事故车由于手续齐全,过户等都不会存在问题,只是车的质量得不到保障。有业内人士坦言,对于外地事故车的记录,在本地的交警部门根本无法查询。潘国光指出,当前翻新技术的完善,行外人根本看不出翻新车的问题。一些经过修复的汽车,即使行内人,也不容易看出毛病所在。除了专业的检测,很难看清庐山真面目。
如何辨别事故车
一是鉴别漆面有没翻新痕迹,尤其是“准新车”。通过从侧面看有没有波浪形漆面、光泽不均匀等,如出现此类现象,要小心谨慎。
二是看车头,最重要的检查是看保护发动机车头龙门架有没更换,龙门架正面没原厂标签的,很可能大事故造成龙门架更换的。此外,要留心水箱、散热网、车头大灯、中网等有没有更换。
三是看车尾,车尾主要看大灯有没有更换,放备胎位置有无变形。
四是检查电脑问题,将钥匙拧到行车位置但不着车,观察仪表灯、气袋等、发动机灯、机油灯是否分次序逐个熄灭。如果同时熄灭,说明有电路故障或者可能气袋爆破。
未尽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赔偿车主损失
保险条例规定,驾龄不满一年的司机开车上高速公路,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可是一家保险公司因为事先没有告知投保人该项免责条款,而被法院判全额赔偿。
案件回放:去年7月份,南京一家货运公司的汽车在温州高速公路发生了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该公司的司机负全责,损失为34500元。由于货运公司早就在南京市一家保险公司为所有的车辆投保了车辆险,因此货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可保险公司经调查,认为该公司驾驶员在事发时还是实习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货运公司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保险公司认定实习驾驶员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况且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驾龄未满一年不得开车上高速。货运公司一方称,他们根本不知道保险合同有这么一则免责条款,当初只跟保险业务员联系过,交保费后,填写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连正式的保险合同到现在也没有收到。
双方争论焦点变成保险公司是否向客户交代了该项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称,保险单“明示告知”中注明,投保人详细阅读保单上的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
可货运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正本,根本看不到附有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投保单复印件也没有货运公司的盖章签名,就是说保险公司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已将保险条款交给客户。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未对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判决:据以上情况,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必须全额赔偿货运公司因事故产生的损失。
法官提醒:保险应加强内部管理
现在不少保险公司派业务员出外拉保险,只注重业绩不注重对业务员培训。一些免责条款业务员根本就不跟客户讲清楚,由此引发了很多的诉讼。不少客户因为证据不足,吃了哑巴亏,但像本案这么极端,连保险合同也不给客户的则很少见,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尽到告知义务。
对此,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侯荣康法官表示:“保险业是一种特殊的市场,我国保险业供需关系现状是保险公司为增加业务量,会采取多种营销方式,这种营销方式规范与否,营销人员素质结构对于保险公司的声誉形象以及发生纠纷后的妥善处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投保人作为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就保险合同所承担义务并不完全对等。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投保人需承担的风险责任有明示义务,如保险条款有失公平或有歧义,或保险公司方面未尽告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保险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