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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拒绝举证,店主为天灾埋单
作者:李耀勤 王建勋    来源:江苏法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7月03日   

    寒冬雪夜,雪花飘飘。行人在一小商店门口的雨棚内避雪等公交车。岂料飞来横祸,简易的雨棚不堪大雪之重负而坍塌,将避雪的行人砸伤。事后,行人要求小商店业主负责赔偿,而店主认为这是天灾,无法预见,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雪夜雨棚坍塌伤人,天之过?人之过?

飞来横祸

    2008年1月底,数十年未遇的罕见大雪突袭常州。同月27日晚6时许,老周下班后在公交站台等车,由于站台无遮雨棚,老周便到邻近的一家小商店雨棚(不锈钢支架支撑,上覆盖板)下避雪,约10余分钟后,车未等来,雨棚却突然塌落,将老周砸伤。老周当即被路人送往就近的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老周的右第六后肋骨骨折,为此花去医药费用1233元。事后,老周找到了店主并要求其承担自己的医药费,但店主拒赔。无奈老周只得起诉至法院。

谁的过错

    原告老周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告店主未尽到对雨棚管理维护的义务所致,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店主则认为,事故发生时,商店已不在营业时间内,雨棚是被大雪压倒的,并非自己的过错所致,砸伤老周也纯属天灾,自己不能预见,不能防范,事故为不可抗力所造成。老周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下雪天雨棚有塌落的危险存在,但仍然选择在雨棚下避雪,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故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从道义的角度愿意适当补偿老周部分医疗费用。

过错推定

    常州钟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的雨棚为被告店主所开商店所在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在原告老周已经证明受损害的事实以及受损害事实与雨棚塌落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被告店主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雨棚塌落的原因通常有:1、设计建造不合理、不规范;2、安全管理不到位;3、不可抗力;4、第三人的过错。因此不能将该案事故的成因简单归结为大雪导致的不可抗力,被告首先应当证明雨棚的安装方法、负重能力均达到了设计初衷的安全标准,才是排除其存在过错的前提条件。同时,店主作为雨棚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预见到持续大雪有可能压塌雨棚,从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如适当进行加固、及时给雨棚清理积雪等,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审理过程中法院向被告就该举证责任作出释明,但被告拒绝举证,故推定被告对该案事故负有过错,被告依法应当对原告因本案事故所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钟楼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店主赔偿原告老周医药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费用计1533元。

    [法官点评]该案纠纷属法定的八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诉讼之一,依法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对于建筑物及其悬挂物等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且对于加害人的过错进行法律推定,加害人应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只有在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方能免除侵权赔偿责任。在建筑物等致人损害诉讼中,受害人在诉讼中必须对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以及该损害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所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上述事实得到证明后,加害人的过错就被推定存在,加害人要想免责,就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如证明建筑物等致人损害是不可抗力所致,是第三人过错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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