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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23亩坟地引发的连环诉讼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18日   

  张德贵,是涟水县前景乡张集村路西组的一个既普通又不普通的农民。说其普通,因为不管从穿着打扮,还是从言行举止,都是那种让人一看就能知道其“农民”身份的人;说其不普通,在近两年里竟然两次被告上法庭,并从一审打到二审,又从二审打到了再审,由此在当地竟然成了一个“响当当”人物。那么,究竟因为什么,让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成了法庭上的“常客”?

  村委会4次贴出公告——23亩荒地对外发包

  1990年,涟水县前景乡张集村委会在一块坟茔地上植树1105棵。1995年4月20日,村委会与村民张德贵签订林业看管合同,约定将1105棵树发包给张德贵看管。2003年3月,村委会砍伐了坟茔地上的树木,并研究决定采取公开招标形式,将砍伐后的这块总计23亩荒地对外发包。为此,先后于2003年4月15日、10月24日、12月9日、12月28日4次贴出公告,投标底价也从起初的30000元下降到了20000元。结果,除了张德贵投标外,再没有第二人报名参加竞标。

  2004年春节过后,村委会再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荒地对外发包一事。作出决定,一定要在春季将荒地发包出去。并于2004年2月11日贴出通知:“本村林场土地承包事宜已经四次公告,为完善法定程序,现决定于2004年2月13日上午9时,在前景乡三楼会议室召开决标大会,凡准备参加竞标人员报名时间截至2月12日晚,凡报名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大会竞标,如不参加者作自动弃权论处,会议时间不现另行通知。”

  2月13日,张集村委会在前景乡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开招标大会,出席会议的有全村党员干部、群众代表、前景乡领导、派出所、司法办等40余人。结果,因为只有张德贵一人投标,会议宣告解散。后经前景乡部分干部研究决定,将承包金上浮2000元,以22000元将林场承包给张德贵。3月10日,张集村委会与张德贵签订《荒地(坟茔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十五年,承包金额为2.2万元,并称“甲、乙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不得违约毁约,若单方违约毁约则赔偿对方违约毁约金1000元”。

  为稳妥起见,双方还于同年3月12日在涟水县公证处对签约行为进行了公证。

  292名村民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承包合同

  签订了承包合同,而且还经过了公证,张德贵心想,林场由他承包是铁板钉钉的事了。便在村委会贴出“迁坟公告”的期限后,租用推土机对坟茔地进行了平整、施肥,然后栽种上玉米、树苗等。

  然而,令张德贵想象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以蒋通山为代表的292名村民联名代表张集村全体村民,于2004年5月25日将张集村民委员会和张德贵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林业看管合同书》和《荒地(坟茔地)承包合同》。

  涟水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04年6月22日、9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被告张集村委会与第三人张德贵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规定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是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也就是村内的半数以上村民。原告所在村总人口是1958人,起诉时年满18周岁的1503人,原告人数为292人,未超过半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村委会打起毁约官司——一审判决败诉

  292名村民状告村委会和张德贵一案被法院驳回。这下总该相安无事,一心一意开垦自己的承包田了吧。张德贵想得太天真了。

  2005年5月31日,他又一次被人推上了被告席。难以想象的是,这次推他上被告席的不是村民,而是跟他签订合同的村委会。不仅请求法院解除村委会与张德贵所签的土地承包合同,而且还让张德贵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涟水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原告所承包的是28亩坟地,属荒沟、荒滩性质的土地,原告对此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承包,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提出,(2004)涟民二初字第79号案件中,当时部分村民起诉张集村委会和第三人张德贵,其张集村委会所提供证据证明该土地承包是公开招标的事实不真实,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即使合同签订没有经过村民会议通过,只能说村委会作出决策的时候,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那么村委会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它应该根据这个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被告张德贵来讲,在这个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间没有过错,他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取得了对于23亩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讲,村委会的错,不应该延续到与张德贵订立的合同上边,或者说,老的村委会所犯的错误,不应该由张德贵来承担。故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涟水县前景乡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的一审判决。

  村委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改判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村委会表示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在审理时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张集村委会决定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发包,应当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2004年2月13日的招标会上并没有确定张德贵为中标人,事后部分村干部未经再次招标、决标,也未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与张德贵协商订立承包合同,其订立程序因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承包合同无效,上诉人关于承包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2004年3月10日张集村委会与张德贵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张集村委会应当退还张德贵交纳的承包金,但因张德贵自2004年3月10日签订合同时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已经种植一年半时间,故退还承包金时应按实际种植时间与承包合同期限的比例扣除2200元,由张集村委会退还张德贵承包金19800元。张德贵在承包地上的投入,可以另案主张。张集村委会对签订无效合同存在缔约过错,应当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最后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张集村委会与张德贵订立的荒地(坟茔地)承包合同无效”;“张集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张德贵承包金19800元”;“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上诉人张集村委会负担”的判决。

  法官耐心做工作——再审期间双方续签新合同

  “村委会与我签订了承包合同,我本人按合同履行了各项义务,并在承包地上进行了投入。现在,村委会提出毁约,法院不仅不追究其毁约责任,还对其诉讼要求给予了支持。”二审的判决结果,是张德贵怎么都不愿意接受的。于是,坚持认为理在自己的张德贵,通过申诉渠道,由淮安中院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再审。

  再审期间,承办该案的法官多次深入当地了解情况。经过调查,基本掌握了村委会和村民存在的心态:一方面,抵不住部分群众“不想让张德贵承包”的“抗议”,不得已走了诉讼这条路,让法院来确认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张德贵交纳的22000元承包金早已被“开支”殆尽,根本就无力履行“退还张德贵19800元承包金”的法院判决。总不能既不让人承包,又不退还承包金吧。最后,法官帮助他们想了一个折衷的办法,即土地继续由张德贵承包,但承包金进行适当调整。这个建议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2006年8月25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张集村委会与张德贵签订的新一份《土地承包合同》诞生了:承包地从原来的23亩,增加到33亩;期限从原来的15年,延长至20年;承包金从22000元,提高到99000元,已经交纳的22000元可抵冲本合同承包金;等等。据此,双方于2006年11月10日,应约在淮安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文涉及的乡、村地名和人名均为化名)

摘自: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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