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城市还是乡村,电瓶三轮车都是一种常见的交通运输工具。电瓶三轮车价格低廉、操作简单、不办证照、不交税费,很受一些个体业主的青睐。但电瓶三轮车在给人们带来一定程度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不断上升。驾驶人员缺乏专业培训,随意变道、随处掉头、乱穿马路、非法载客、人货混装、乱闯红灯现象经常发生。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无法参加保险,赔偿能力低,容易导致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激化。
何谓电瓶三轮车?
交警部门在城市管理中,对电瓶三轮车经常感到很头疼。因为如果按无牌无证车辆进行管理,车主经常会提出异议,认为电瓶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无需上牌照也上不到牌照。由于感到没有现成的、明确的规定对电瓶三轮车进行管理,交警部门经常处于两难境地。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在电瓶三轮车与行人相撞时,如果电瓶三轮车是机动车则要负全责;如果不是机动车,则根据双方过错来确定责任。而且,如果电瓶三轮车是机动车,则未经检验登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三轮车主要负很大责任。因此,在公安机关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和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确定电瓶三轮车的性质直接决定案件的处理。
在工伤事故认定中也涉及机动车辆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电瓶三轮车撞伤,有的劳动部门认为电瓶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拒绝进行工伤认定。这种观点虽然是错误的(因为在上下班途中即使被非机动车撞伤,也应认定为工伤),但也说明对电瓶三轮车的性质进行明确,可以减少一些无谓的争议,保护职工的权益。 属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电瓶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理由是该产品未收入国家有关机动车产品目录,因此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电瓶三轮车无法像其他机动车一样登记上牌,驾驶人员亦无法申领到相应的驾驶资格证书,保险公司也不接受电瓶三轮车进行“交强险”投保。《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而电动自行车也是以电瓶驱动的。所以,电瓶三轮车在性质上属于非机动车。
另一种观点认为,电瓶三轮车是机动车。电瓶本身就是动力装置,因此电瓶驱动的车辆原则是机动车。由于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小、速度低、同时具有人力骑行的功能,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明确为非机动车,而电瓶三轮车不在其中。电瓶三轮车未收入国家有关产品目录,并不必然说明其属于非机动车,因此电瓶三轮车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笔者认为,应当澄清电瓶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的模糊概念,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已经非常明确,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
从机动车的特点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主要区别在于动力装置的不同。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在动力驱动的车辆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并且这种非机动车要在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方面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虽然该条使用了“等”的列举方式,但在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作扩大解释。因为电瓶三轮车存在已久,立法上不可能把明显属于机动车的情形排除在外。电瓶三轮车是以电力进行驱动的,并且与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同,因此属于机动车。
从公安部的意见看。公安部是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最高机关,其职能部门交通管理局的解释具有权威性。一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2005年7月28日的解释:由于国家目前对电瓶三轮车的管理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车管部门也没有依据核发牌证和驾驶证,对上路行驶的电瓶三轮车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的法规,按无牌无证车辆处理。通过这个解释可以看出,电瓶三轮车不是像非机动车那样是不需要牌证即可上路的。
在公安部关于江苏省公安厅就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中也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结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对此类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这个解释非常清楚,电瓶三轮车就按机动车对待。
从法律逻辑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这条规定虽然不是直接规定哪些车辆是机动车,哪些不是机动车。但该条是对机动车行驶的规定,“其中”就说明电瓶车包括在机动车的外延之中。既然电瓶车属于机动车,作为电瓶车一种的电瓶三轮车当然属于机动车。
从车辆管理的历史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电瓶三轮车也一直是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的。原《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就明确电瓶车属于机动车。在原《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准驾车型中,也有电瓶车,代号为Q。在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删除了对电瓶车的规定,主要是由于电瓶车稳定性、安全系数都低,所以不再发证,说明国家是不鼓励发展这种车辆的。
说电瓶三轮车是机动车,并不是说它就是可以上路的合法车辆。电瓶三轮车是国家限制发展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而电瓶三轮车恰恰不属于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因此是无法营运的车辆。根据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准驾车型及代号中已经没有电瓶车。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由于电瓶三轮车结构简单、质量不稳定、安全无保障,对这种产品公安机关除了不能登记上牌以外,保险公司不给它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外,还应该禁止其上路行驶。这种机动车由于无法上路行驶,用户应当谨慎购买。生产、改装、销售电瓶三轮车,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工商质监部门可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生产目录产品要求对其进行处罚。笔者也希望国内的生产厂家能在技术上突破,生产有安全保障的电瓶三轮车,争取列入国家产品目录,并最终取得申领牌照的资格,成为合法车辆。
摘自: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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