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的一天,江苏省海门市农民李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某路行驶,至路口西侧接口处上斜坡时刹车不及,车身失控,李某倒地后由于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李某家属认为,李某的死虽主要是由于其未戴头盔且无证驾驶,但是事发地路面严重凹凸不平,且又有坡度,也是导致车祸发生的重要原因,作为修筑路面的刘浩镇镇政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将镇政府告上法庭。
海门市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地段是镇政府所建村级中心路的交叉路口,在两条路的接口处存在一处约90厘米长、20厘米高的斜坡,直接导致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刹车不及车身失控而发生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无证驾驶且未戴头盔,行驶时疏于对路面情况观察,上斜坡时车速过快以至于失控,这些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镇政府系中心路的修建出资人和实际管理人,对斜坡的存在及对行驶安全的影响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镇政府赔偿事故损失的10%,即人民币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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