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负有过失责任的被保险人是“第二者”,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人和其他财产都属于“第三者”。但当事故发生了,要搞清楚谁是“第三者”还真不简单……
焦点1 乘客下车算不算第三者?
消费者马先生约了几位朋友驾车出游,在到达目的地后朋友先下车,由马先生独自去停车。可马先生在停车场倒车时不小心将一位朋友撞倒,致使其受重伤,并为其支付了4万余元医疗费用。交管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马先生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承担朋友所有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于马先生为自己的私家车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商业险种,于是马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伤者属于车上人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但马先生并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律师观点
本次事故的受伤者在发生事故之前乘坐马先生的车辆,但这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当他在马先生车上时,应属于车上人员;但当其下车之后,就应当是“第三者”了,而非“本车人员”。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给予马先生赔付。
提示
在机动车三者险中,原则上把肇事车辆看成第二者,这就把被保险人、其雇佣的司机、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以及车上的人员财产都包括在内,除此之外的人和物才是“第三者”理赔的范围。所以当车上的人员如果在事故中受到伤害,不属于三者险理赔范围。
焦点2 紧急避险造成伤害能否理赔?
消费者张先生驾车在一路口转弯时驶入对向车道,想超过前面总“慢吞吞”挡在前面的车。恰在此时,迎面驶来了一辆小轿车。眼看就要相撞,小轿车司机李某猛打方向避让张先生驾驶车辆,结果导致自身车辆侧翻,车身受损,副驾驶位的乘客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经协商张先生赔付李某3万多元。随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在事故勘察认定后,以“事故中双方车辆没有发生相撞,第三者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为由拒绝赔付。
律师观点
本案中,投保车辆未受损失,保险公司同样应当理赔。因为交管部门已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应由张先生承担全部责任,而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他所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予以承担。
此外,法律并不以车辆是否碰撞来划分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也未将紧急避险造成伤害列为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提示
并非车主只要紧急避险,就由肇事车辆全部承担事故责任。紧急避险的产生应具备三个条件:1、险情必须客观存在,而非主观臆断;2、为避险不得已采取突发性行为;3、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在行驶中遇到险情,最好的办法就是按照交通法规,制动停驶,切不可加速避让,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焦点3 被自己的车撞伤难道是白撞?
赵小姐独自驾车出行,在到达目的地后发现没有停车场,就把车停在了坡路上。赵小姐下车前行还不到10米忽然被身后的一辆车给撞倒了,当场失去了知觉。后经医院抢救,赵小姐脱离生命危险,并得知肇事车竟然是自己的车,而原因则是手刹失灵导致车辆从坡上滑下。赵小姐为这起意外花费了近7000元的医疗费用。后经交管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张小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拿着事故认定证明,张小姐开始了保险索赔之路,但保险公司却通知她:由于是被自己车辆撞伤,这种情况超出了交强险的理赔范围。
律师观点
在《交强险》第3条中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即是指车主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此处的“第三者”不包含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在本案中,赵小姐作为车主既是受害人同时又是唯一责任人即被保险人,在引起纠纷的交通事故中并无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因此赵小姐的情况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对被自己车辆撞伤是否等于白撞的问题,目前在司法界与保险界并无定论。作为消费者来讲,可以购买人身意外险来转移风险。
焦点3 盗贼驾车引发事故,能否理赔?
消费者高小姐刚使用不到半年的车就被小偷偷走了。过了一个月后,交管部门通知高小姐,她的车辆被盗后在外地与刘先生轿车相撞,高小姐车辆翻下山崖,车辆报废,并致使刘先生受伤、轿车车身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由于盗贼驾驶技术不良所致,盗贼应负全部责任。但盗贼在事故发生后就一直逃逸,因此刘先生要求肇事车车主高小姐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高小姐同时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车辆全部损失及第三者损失。但保险公司以车辆被盗后,在外地肇事撞坏他人车辆,并致使他人受伤,不属于第三责任险的范畴,拒绝赔付。
律师观点
在《交强险》第22条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在此事故中,盗贼承担事故全责,而高小姐车辆被盗后已经及时报案,因此不能要求受害人(高小姐)对于因罪犯(盗贼)的犯罪行为造成他人(刘先生)伤害的后果承担责任,这超出了公民所承担的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因此刘先生要求高小姐赔偿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盗贼作为唯一责任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样要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即赔偿高小姐车辆全损和刘先生全部经济损失。
提示
在处理交通肇事逃逸的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007提醒:
处理第三者责任,5点应注意
1、第三者的范围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所谓“所有人员”,即指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这些人不属于第三者,但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私人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成员都不属于第三者。至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这些财产均不属于第三者责任。
2、保险车辆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车辆种类不受限制,即各种机动车辆或专业用途车辆均可投保,但无照驾驶汽车除外。
3、碰撞责任
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相撞,致使未保险车辆上的司机、乘客伤亡或车上装载的货物损坏,应属第三者赔偿责任。如果相撞双方均属保险责任,那么双方的损失均按第三者责任险处理。如果保险车辆撞毁第三者的车辆或其它财产时,一般需经保险人进行查勘、拍照、鉴定经济损失价值后,方予处理。
4、装卸货物发生的责任
保险车辆在装卸货物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但在不违章的情况下,保险车辆装载的轻泡货或超长金属制品等,在行驶过程中撞伤行人或损坏他人财产,可按第三者责任赔偿。
5、赔偿限额
机动车辆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一般不规定赔偿限额。通常在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保险人按照出险地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或赔偿裁决,经保险人核定后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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