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法院首次以新罪名定罪
撬盗多副汽车牌照予以藏匿并向被害人敲诈钱款,近日,金坛市法院首次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张某系在金坛务工人员,有犯罪前科。2008年3月至4月间,张某在金坛市金城镇范围内,将24名被害人的汽车牌照撬下予以藏匿,并要求被害人按其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200元或300元后换取被撬的牌照,共计盗窃汽车牌照24副,索得人民币1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被告人藏匿的汽车牌照4副并发还被害人。
金坛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的牌照系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作并颁发的证件,张某为勒索他人钱财盗窃汽车牌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综合其它法定情节,法院判决张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予以没收。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所谓“国家机关证件”意为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经历或其他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驾驶证等,汽车牌照是由公安机关和交管局共同颁发的证件,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范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出台《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而此前,撬盗车牌的犯罪行为一般以盗窃罪或敲诈勒索罪追究,但该两种罪名都需要达到一定犯罪金额才能定罪,因此让一些犯罪分子逃避了刑事处罚。现在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则不存在此问题。因此,法官告诫广大市民,汽车牌照盗不得、更讹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