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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开发商代办产权证竟要54300元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8月13日   

    常州一男子买房时除付了房款外,还支付54300元让开发商代办产权证,开发商后来只退还1600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男子将开发商推上被告席。


  2004年12月31日,王林(化名)与常州两家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两家房产公司将常州市新新家园(化名)施工编号为7幢1801室房屋卖给王林所有,并约定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18.06平方米,房屋总价为780700元。合同签订后,王林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2005年12月31日,两家房产公司向王林出具了一份常州市新新家园商品房结算单,该结算单上标明,王林向两家房产公司购买的房屋公安编号为新新家园8幢1801室,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216.38平方米,房屋总价为774686元,两家房产公司应退还房款6014元。事后,王林收到了两家房产公司退还的房屋差价款6014元。

  2005年9月15日,张亮(化名)向王林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王林购买新新家园7-1801房屋差价款10000元。”2005年9月21日,张丽(化名)向王林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王林新新家园7-1801房屋差价款44300元。收款人:陈飞(化名)。张丽代收。”

  2006年9月25日,新新家园项目部出具了有两家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关于王林购房税款的说明》一份,内容为,“王林于2005年9月10日购买新新家园8-1801,支付购房款84.5万元,购房时说明包括办产权证契税在内。经与经办人张亮核实协商,原经办人张亮同意拿出6000元整;经请示公司领导,同意由开发单位补贴1万元整给王林用于办理产权证交纳契税。此事一次性解决,住户不再追究。”事后,王林收到了两家房产公司退还的16000元。因两家房产公司拒绝退还剩余款项,王林于今年4月将两被告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退还38300元。

  两被告在法庭上辩称,他们出卖给原告房屋时并未多收原告房款,原告要求退还多收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两被告提出,张亮、李丽向原告收取的54300元是原告支付给第三人的房屋差价款,但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及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故法院对两被告的这一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同时还认为,在《关于王林购房税款的说明》中的相关内容,与张亮、李丽向原告出具的两张收条相印证,可以认定两被告除了收到原告支付的购房款774686元外,还收到原告支付的用以办理产权证契税费用的54300元。现两被告在庭审中已提出,原告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被告只有配合义务,不需要向原告收取其他款项,故两被告向原告收取54300元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现两被告除了退还给原告的16000元外,还应当返还原告38300元。因调解无效,法院近日依法判决两被告限期归还原告38300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摘自: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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