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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物管被判赔偿车主损失
作者:陈珊珊    来源:扬子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9月27日   

    刚买没几天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小区里被偷了,物业称不知情,可是小区正门的监控录像却把偷车贼“抓”了个正着。录像显示凌晨三点多,小区大门敞开,偷车贼大摇大摆开走赃车,值班人员却没有上前盘查。近日,车主徐某以小区物管未尽到管理责任为由,愤而将其告上法院。昨天,南京秦淮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物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车主丢失三轮车价值的30%,计1410元。


  徐某是一名送奶工,从去年4月1日起租住在南京秦淮区一小区内,自从住进这个小区,就一直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目前已经交到2008年8月底。今年8月4日他花4800元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专门用来送牛奶。每天凌晨三四点钟公司把牛奶配送到他家里,他再用三轮车载着送到订户家中。平时不用时,车就停在小区的公共车棚中。8月26日5点左右,徐某正准备去送奶,到车棚一看不禁大惊失色:昨晚还停在这里的车不翼而飞了!仔细一看,地上还有被撬下的锁芯,显然遭了贼。徐某赶紧去问小区物管,昨晚值班时有没有注意有人偷车,后者坚持称没发现有贼进出小区。徐某要求查看小区进出口处的监控录像,也遭到物管拒绝。

  当天早晨8点,徐某无奈报警,在民警的要求下,物管调出8月26日凌晨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凌晨3点40分左右,两个不明身份的男子乘坐一辆摩托车进入该小区,数分钟后分乘两辆车离开,其中一人仍骑摩托车,另一人则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尾随其后。徐某一眼认出,这人骑的正是自己丢的车!三更半夜,小区的伸缩门完全处于开放状态,两个身份不明的人几分钟内进出小区,并带走一辆电动三轮车,值班人员竟然没有露面盘查。徐某认为物管收了费却没有尽到管理责任,遂要求赔偿,而物管则认为徐某没有依照他们要求将车辆放在封闭车棚中,也没有缴纳车辆保管费用,车丢了跟他们无关,双方闹上法庭。

  收取了物管费是否要承担看管车辆的义务,物管到底要不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昨天上午在法庭上,徐某和小区物管代理人各执一词,争锋相对,没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南京秦淮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应严格依照物管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物业公司既然按照合同规定设立门卫值班,相应人员值班时就应该恪守职责,特别是在凌晨行人稀少时,应适当关闭大门,并对不熟悉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盘查。徐某的车经常进出小区送奶,值班人员对此比较熟悉,盗车人将这辆车撬锁骑走,值班人员如果认真执勤,极有可能阻止该盗窃行为。因此判定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支付徐某丢失三轮车价值4700元(折旧后)的30%,即1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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