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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回放:2006年6月2日晚八点多,农忙时跑了多日,已疲惫不堪的张某驾驶大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由西向东行驶至苏324线178公里处,车辆失控,驶出路面,将右前方同方向步行,年仅15岁的袁某撞伤。张某不顾伤者,弃车逃逸,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张某驾驶员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上路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弃车逃逸,致行人袁某死亡。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警方提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机动车进入家庭,成为人们出行的代步工具,劳动致富的重要工具,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结合本案例,提示您:
1、请勿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这些车辆极易发生重大伤亡交通事故。而这些不合格、不保险的车辆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往往无力赔偿,不履行法定义务,事故处理带来困难,也影响社会稳定。
2、请勿疲劳驾驶。疲劳易造成驾驶人精神恍惚,注意不集中,判断力下降,酿成大事故,往往后果严重,且使无辜者遭殃。
3、夜间行驶请减速慢行。夜间道路行人、机动车较少,加之能见度低,驾驶员很容易放松警惕,高速行驶,从而发生事故,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4、发生事故后,请及时救助伤者,保护好事故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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