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在2008年8月21日,这天上午家住宿城区洋北镇的罗某,骑着电动三轮车满载一车小鱼赶到集市上去卖,一上午过去,一车子小鱼也卖得差不多了,街上购物人也稀少起来,罗某便收拾摊子,骑着车子回家去,沿着自己熟悉的路线,畅通无阻。当她来到村子附近的一个路口时,因为要穿过道路才能到村子里,罗某也就习惯性地从小道驶入了张兴线,这是这样常见的疏忽,酿成大祸。此时,温某驾驶着变型拖拉机沿宿城区张兴线由西向东行驶而来,面对突然闯入自己车道的电动三轮车,完全没有防备,罗某年龄也大了,对于突发事情反应迟钝,不能灵活地操纵车辆避险,罗某受到迎面撞击,当场毙命,温某驾驶的拖拉机为了躲闪也一头栽入路边水塘,所幸温某保住了性命。
案例评析:
罗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驶入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且未实行右侧通行;温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罗某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温某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规定,警方认定:罗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温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
警方提示:
1、老年人购买代步工具是无可非议的,有了这些工具也会让出行变得方便快捷,但是一定要选择与年龄相符的工具,保证自己的身体条件可以熟练掌握的,否则将是安全隐患,引发事故的诱因。
2、(一)车辆发展迅猛,种类繁杂,安全技术状况令人堪忧。随着乡镇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村机动车的数量有了大幅度增长,原先以交通运输为致富门路的格局被打破,大量的机动车辆被用作生产和生活工具而进入农村家庭,且种类繁多,流动性大。不仅仅车辆的数量增多,而且车辆的性能、质量、种类、品种千差万别,农村摩托车代步情况较为普遍,拖拉机和变型拖拉机从事运输业十分普及,但是其中相当一部分车安全技术状况很差。此外还有大量的农用车、三轮车、电瓶车在农村道路行驶,由于诸方面原因,还有相当数量的车辆未能上牌上证和检验审验,还有农村车辆交易频繁,且很少办理法定手续,一旦肇事,极难查究,给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因此,以摩托车为重点的车辆已成为农村交通事故的一大重点隐患。同时,由于大量车辆的漏管,不参加保险的问题十分普遍,发生交通事故后给处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利因素。
(二)交通参与者成份复杂,素质参差不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一些机动车驾驶人无视交通法规,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无证车辆,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开车,农用车非法载人,人货混装,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等违法交通行为在县乡村道路上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机动车辆所有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差,大多数车主明知乡村路况差,交警管理不到位,于是大胆妄为,对车辆不检不修不保养,一昧地要驾驶人违法装载,人货混装,多拉快跑,违法交通现象严重;乡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差,一些村民不顾生命财产安全,贪便宜、图方便,见车就上,乘坐证照不全,车况不良的车辆,或者乱搭超载超速客车,结果往往引祸上身;每到农忙时节部分群众占用国道省道打场晒粮,部分个体工商户占道经营,部分违法者在执勤民警纠正其违法行为时胡搅蛮缠,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
(三)农村道路事故多发,交通安全形势严峻。近年来,县乡道路、开发区道路的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事故总数中仍然占相当高的比重,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也比较突出。
(四)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薄弱,宣传教育不到位。县乡道路分布广、里程长、路网密,警力的增加与管控里程的增长速度不成比例,造成部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于失控状态。就目前乡村道路交通管理存在的问题,如果要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和转变,仍然需要加大管控力度。“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乡镇农村交通混乱的局面是长期堆积的结果,要“融化”这层寒冰并非一时之力一时之效就可以解决的。因此,应该把乡镇农村交通管理纳入持之以恒的、持续化的、交通管理重中之重的范畴来切实面对和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