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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家中被盗,各方应如何担责?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18日   
    [案情>2005年6月11日凌晨两点钟,原告甲某与妻子等人外出回家后,发现家中财物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报案时称,放置在家中橱内的20万元现金等物品被盗。经公安局现场勘查,偷盗者是从二楼楼道窗户爬出,攀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搭建的脚手架,再从原告甲某家的卫生间窗户爬进甲某家中,进行盗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建筑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连带赔偿其20万元损失。两被告对原告被盗一事予以否认,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解决的关键在于原告是否确有20万元放置家中并且被盗,以及两被告对原告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观点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两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辩解,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就认定原告20万元现金被盗的事实。被告建筑公司应当预见到,其搭建脚手架的行为,可能给住户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建筑公司应当负有告知原告在内的住户注意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还应对施工现场加强安全防范。其次,根据公安局提供的相关材料,被告建筑公司搭建的脚手架给盗贼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被告建筑公司搭建脚手架的行为,与原告20万元现金被盗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原告对自己的财产负有特定的管理义务,原告应当知道20万元现金不应放在家中,特别是明知自己所居住的房屋正在进行平改坡工程,已经搭建了脚手架,仍然将20万元巨款放在家中,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最终造成巨款被盗的严重后果,因此,原告自行承担本案损失的70%。此外,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保障整个小区公共安全的职责,但物业管理公司不应对居民家中被盗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家中被盗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资料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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