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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朋友“借”车追不回?
作者:周 洁 李 锐    来源:江苏法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8月13日   

    价值25万余元的汽车被朋友借去之后“下落不明”,无意间发现车子却不能取回,上法庭各方均有道理,经断案终物归原主。近日,常州市钟楼区法院审结一起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丁某立即返还原告张某所有的海南产马六轿车一辆。

    汽车借给朋友后离奇“失踪”

    金坛人张某在北京从事建筑工程工作,他在北京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为了不浪费资源,他决定将2004年购买的价值25万元左右的海南马六轿车让妻子开。2006年10月15日,张某同乡兼好友陆某来北京找张某;在陆某离开时,张某就委托陆某将那辆马六轿车开回金坛老家交给自己的妻子。

    3天后,张某妻子打电话告诉张某,“陆某回来了,但他没有把轿车给我。”听到这个消息,张某随即和陆某取得了联系;陆某在电话中说,“我最近有事情需要用车,你的车子就借给我用一下,过几天就把车子还给你老婆。”但结果陆某过了几个月都没有把车子还给张某妻子。


    2007年3月的一天,张某家人偶然发现被陆某“借”走的马六轿车出现在常州某小区内。张某家人当即与驾车人丁某交涉,要求他将该车归还。“这个车子怎么好给你们,我是花17万余元从一个叫陈某的人手里买来的。”

    双方僵持不下,张某家人只好报警,当地派出所接警后依法将该车扣押。

    警方经过询问得知:陆某因欠陈某债务,就将该车抵给陈某,陈某又以17万余元的价格将该车转让给谈某;由于谈某与丁某有经济往来,谈某后将该车交于丁某。为了证实确有此事,丁某向公安机关出示了交付车辆的相关票据。

    车主在北京起诉后又撤诉

    公安机关认为,虽然该车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丁某以17万余元从谈某处购买了该车,他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张某如果想要回该车,他应该向陆某主张权利,该案系民事纠纷,不宜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因扣车期限将至,警方决定放车。
 

    张某家人知道,一旦警方放车,丁某也许会将该车再次转卖。此前,该车的车牌号“苏DXX”已被挖补变成“苏CXX”,行驶证上张某的照片也被撕毁;如果该车再被转卖,自己的权益将更难保障。

    2007年3月底,张某以最初的委托人陆某为被告,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某返还车辆。但因陆某杳无音讯,法院难以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张某决定撤回在北京的起诉,转而向实际掌控汽车的丁某所在地常州市有关法院提起返还财产之诉。

    2007年5月,张某将车辆的实际侵占人丁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返还车辆。为了防止车辆被转移,张某在起诉立案的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对该车实施扣押保全。

    法院判决占有无据者返还

    庭审中,丁某辩称,张某将他作为被告系主体不适格,该轿车是他自己和谈某以合理价格从第三人处购买而来,属善意取得,虽然没过户,但买卖还是有效的。张某是将该车交给陆某的,张某应该向陆某主张权利,与他无关。

    原告律师认为,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只适用于普通的动产,机动车系特定的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失,必须经过登记;未经变更登记,机动车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况且,本案被告丁某对该车的占有不构成善意。丁某明知该车系张某所有,陆某的抵押行为未经张某同意,其主观上是恶意的。陆某、陈某等人对该车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被告人丁某无法律上的依据取得该车。张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基于物权,不论车辆辗转归于何人之手,张某仍有权追回。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请理由,依法判决丁某返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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