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夫妻离婚 约定房屋归妻使用
1986年5月,王莉与孟军经人介绍相恋结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2002年12月双方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二人除协商了女儿随王莉生活及家庭财产分割的内容外,还特别约定坐落于徐州市鼓楼区八里屯某路某号2幢6间110平方米的房屋归王莉使用。
直接后果 公公反对 登记房屋归己所有
2006年4月的一天,孟军的父亲孟老汉拿着一份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找上门来,以自己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由,要求王莉搬家让房。
原来,孟老汉对儿子与王莉离婚时将房屋让给王莉使用十分不满。孟老汉认为,房屋原宅基地是自己的,儿子与儿媳已经离婚;房屋不能给离了婚的外姓人住。2005年春天,孟老汉通过村委会出具了一份原宅基地为自己姓名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书,持建房证明书、村委会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徐州市房管局申请将上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06年1月22日,徐州市房管局为孟老汉进行了产权登记,并颁发了“徐房权证鼓楼集体字第XX号房屋权属证书”。
初次交锋 拒绝让房 “儿媳”提起行政诉讼
王莉以离婚时约定房屋归自己使用为由不同意让房,并认为离婚时,孟军持有的徐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该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是孟军,徐州市房管局在没有进行调查及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向孟老汉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违反了房屋所有权证的颁发程序,遂于2006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管局向孟老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孟老汉在向房管局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时,隐瞒了其子孟军对该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的事实,属于申报不实;房管局在审查过程中没有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造成颁证事实不清,遂于2006年10月25日判决撤销“徐房权证鼓楼集体字第XX号房屋权属证书”。
王莉与孟老汉的行政案件诉讼期间,孟老汉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在家人帮助下,和老伴一起搬进该房居住。无奈,王莉只好借居他处。后来王莉通过孟军等人多次调解,并以法院调解书确认了自己有权使用为由要求孟老汉搬出,遭到拒绝。
矛盾升级 官司纠缠 老人拆房谁都甭住
2007年4月,王莉再次以孟老汉占用了归自己使用的房屋拒不迁出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孟老汉搬出房屋。这是王莉在法院打的第二个官司。
与此同时,孟老汉也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王、孟两家在法院打的第三个官司:他将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和自己儿子告上了法庭。孟老汉认为原来登记在村委会的宅基地底册上的是自己的姓名,房子也是自己出钱盖的,自己才是争议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局未查清这个事实,就将土地使用权证发给儿子孟军,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孟老汉得知王莉又将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自己让房后,恼怒不已。这个爱较真的老人表示,我自己的房子,我住不成,谁也甭想住。在法院处理这一案件期间,孟老汉租了辆推土机将诉争房屋一夜之间全部拆除,夷为平地。之后,老人主动撤诉,不再打官司。虽然法院对于孟老汉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批评,但因涉案房屋已经灭失,致使王莉要求孟老汉迁让房屋的诉讼请求已无实际意义,故法院裁定驳回了王莉的起诉。王莉十分不满,向有关部门多次信访。
握手言和 法官调解 一张“处方”解决难题
2007年12月26日,王莉第三次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孟老汉及其儿子孟军赔偿因拆除房屋给自己造成的损失20万元。这也是王孟两家之间的第四个官司。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分别与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交谈。经过反复工作,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都十分疼爱孟老汉的唯一孙女小玉,争执中都不反对小玉居住该房。于是法官提出,双方都不要只站在自身利益和各自角度考虑问题,可以从亲情出发,将双方争执的利益转授给共同关爱的孩子小玉。这一意见使原来对抗的双方平静下来。
但涉及具体问题时,双方又发生了激烈的争议:双方同意将房屋所有权给小玉,但房子已被拆了,建还是不建?谁来出资建房?建好房如果王莉亲戚来住怎么办?如果拖着不建房怎么办?法官指出,孟老汉擅自拆房是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自家的宅基地,不建房、空着,不但自己使用不便,资源浪费,而且如果将来发生拆迁、开发项目,未建房的宅基地肯定得不到相应的拆房补偿,对于整个家庭来说,无疑是很大的损失。法官推心置腹的谈话使双方茅塞顿开,成了“同盟”;双方一致要求法官进行调解,拿出更妥善的意见。在法官的斡旋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孟老汉夫妻及儿子孟军于2009年3月13日之前(注:调解书签收生效一年内)将拆除的位于该市鼓楼区八里屯某路某号房屋予以重建。相关手续由孟老汉夫妻及儿子孟军自行办理。该房屋建成后,一楼部分的所有权属王莉、孟军之女小玉所有(1楼部分的面积如达不到110平方米,差额部分由孟军按每平方米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予以补偿;1楼部分的面积如超出110平方米,超出部分小玉不需要补足差价)。该房其他部分属孟老汉夫妻所有。属于小玉所有部分,小玉可以对外出租(给非父母双方的亲属人员),不允许父母之外的其他亲属居住使用。如上述房屋不能如期如约建成,则由孟老汉夫妻及儿子孟军负责于2009年3月13日之前一次性补偿给小玉人民币15万元;
二、孟军于2008年3月1日之前一次性补偿给王莉人民币1万元;
三、上述协议签订后,原、被告之间所有的纠纷彻底了结。
这一协议,使孟老汉居有定所,自己不用担心房子被其他外姓人居住而心理不平衡,孙女小玉也拥有了房屋所有权。王莉感到自己和女儿的房屋使用权利得到保护,即便自己和家人不住,出租也有经济上的保障;如果对方不信守诺言、不建房,15万元的补偿款还确保了案件能够得以执行。孟军拿出1万元补偿给前妻和孩子,使她们在建房前在外租房居住的费用得到解决。看着手中的调解书,原被告都露出了平静舒心的笑容。
>>>编后
王孟两家的房屋纠纷自2006年4月以来先后经历四次诉讼,其间法官虽然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案件均以判决方式结案。这些案件的审判无论从认定事实上,还是从适用法律上,应当说都是正确的,但却不能使当事人理解和满意,其原因是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以致王莉向有关部门多次上访。
可以说,最后一次诉讼的结果使当事人各方各获所需,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维护家庭与社会和谐角度,该案件调解的结果,使当事人所有的纠纷彻底了结,王莉也终结了向有关部门的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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