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来专业技术人员帮助植树,并且双方约定,“包活”后才能付款。但是“包活”的树没多久竟然死亡了。日前,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个体花木大户王银才和该县银河工具有限公司打了一场“包活”官司。
2004年12月27日,沭阳县银河工具有限公司为了绿化厂区环境,从该县花木大户王银才处购买花木,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合同对交货地点、运输方法、包装费用、植树人工费用、付款方式均作了明确约定。王银才承诺花木的成活率达到100%,否则由其负责补植,费用由其负担。合同订立后,王银才依约运来花木栽入银河工具有限公司厂区。其中有一棵银杏树直径为42cm,价格21000元,栽下后,2005年间,银杏树长出新叶,大家都庆幸大树栽活了。同年底,沭阳县银河工具有限公司向王银才支付了含银杏树在内的大部分苗木款,尚欠3150元未付。
2006年4月,又是一年树木发芽季节,沭阳县银河工具有限公司发现大银杏树迟迟没有抽芽,逞干枯状,即通知王银才采取救治措施。因王银才未及时前往,银河工具有限公司即找来该县新河镇苗木专家对大银杏树进行救治,先后支出各项费用670元。经宋波采取措施后,大银杏树曾抽出新芽,但不久又枯死,连续两年没有发出新芽。
对此,沭阳县银河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沭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大银杏树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大银杏树现市场价格为25000元。
大银杏树枯死后,沭阳县银河工具有限公司要求王银才补植,并赔偿损失。王银才拒绝补植和赔偿损失。2007年3月,银河公司把王银才告到沭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王银才赔偿因栽大银杏树各项损失25670元。王银才辩称,植树合同巳履行完毕,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被告该树有质量问题,自己存在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沭阳法院受理此案一审后认为,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保证所卖给原告的花木栽植后100%成活,否则即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补植并承担相关费用。
原告在2005年间误认为该树己成活,并向被告支付了价款,并不表明其从此时起就丧失了要求被告承担合同义务的权利。原告于2006年4月底发现该树没有抽芽后即通知被告采取救治措施,在被告没有及时前往的情况下自行找人救治并无不当,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在银杏树死后应承担补植同等规格银杏树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责任,因被告现拒绝补植,故原告有权要求其按银杏树的现价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救治银杏树所支出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审宣判后,王银才不服,上诉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而并不是承揽承包合同。只是这份合同对花木产品质量作了特别约定,保证成活率100%。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如约履行了义务,被上诉人经当年的检验,也确认了购销的花木不存在质量问题。所以2005年底被上诉人将树木款结清付给上诉人。双方的合同义务已经按照约定实际履行;根据交易习惯,上诉人将花木交付给被上诉人,所有权及管理权就发生了转移,应由被上诉人负责正常管理维护,上诉人也无法承担管理义务。
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树木百分之百成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今年8月下旬,宿迁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峰:影响本案的焦点就是“包活”根据行业惯例或苗木专业技术针对银杏树的特性可以确定几年为成活期,所以本案法官在向权威苗木专家咨询后,得知大树移栽,不仅有“假活”现象,而且有时也有“假死”现象发生。通常要二至四年时间,才能最终确定是否成活。对大树移栽能否成活的风险,买卖双方常都能估计到,并在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由谁来承担不活的风险。就本案来说,既然约定由出售方“包活”,一旦不活,出售方就要负责补栽或赔偿损失。所以本案1、2审判决是公平合理的(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