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主持:许诚玮
解说人:曹金生
现任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高级工程师、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质量仲裁鉴定组组长、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权益委员会汽车专业办公室专家、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执业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
1987年开始从事机动车鉴定工作,20年里接触大小案件1000余起。
一场车毁人亡的事故让安全气囊成为矛盾焦点。本期案件中车主在发生事故后最终不治身亡。那么事故中到底发生了什么情况?为何购买意外保险的驾驶员在死亡后不能获得赔偿?
案件
超载造成一死三伤
2007年12月,车主徐某带着家人在江西南昌的高速公路上由南往北行驶,就当其行驶到一个交叉路口时,徐某驾驶的车辆突然发生了交通事故。据目击者回忆,当时就看到车辆突然向左侧偏移,在撞击到高速道路中间的隔离栏后,车辆又向右侧行驶,最终在穿越超车道、快车道、慢车道后一头撞在了右侧道路边缘防护栏。根据警方出具的事故责任书中,发现车辆存在超载行为,原本最多乘坐4名乘客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6人在车内。
事故发生后,车上4人受伤,其中驾驶员由于头部遭遇撞击,经过抢救无效后死亡。在整个碰撞事故中,车辆的安全气囊始终没有打开,为此,车主家属将汽车厂家告上了法院。同时,在理赔的过程中死者家属遭遇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最终消费者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鉴定
未系安全带致头部受损
那么车辆的安全气囊是否存在问题?为何在事故中没有打开?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根据检验结果和气囊工作原理鉴定表明,事故车在发生碰撞后,由于高速公路有预应力的防护栏,所以事故造成碰撞力的方向超出有效碰撞角度,为此气囊不应展开。
同时,据医院的报告表明,车主是头部遭遇撞击导致颅脑损伤,最终经抢救无效而死亡。通过对事故车辆的判断,驾驶者在行驶中由于未系安全带,在发生碰撞后的惯性作用下,驾驶者身体前冲,而左侧A柱则在撞击后变形。前冲的头部撞击在变形的A柱上造成导致死亡的头部损伤。
违反法规保险公司不赔
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很快就进行了赔款,但对于死者所购买的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却拒绝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有一条免责条款。条款表示,如果车主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造成的人生伤害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因为在事故发生前,车主属于超载行驶且车主的死亡也因其没有系安全带所致,为此保险公司对于违法造成的意外伤害不予以理赔。
本期看点:
1、认知误区致气囊屡背黑锅
目前,关于安全气囊的纠纷目前经常出现,但经过鉴定和检验我们能够发现在很多事故中,安全气囊确实不应该弹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为何车主仍然将矛盾指向安全气囊呢?这主要是很多车主对安全气囊存在误区所导致。
不少车主普遍认为,车辆只要碰到正面的撞击,气囊就应该展开。实际上关于气囊的展开,汽车生产企业却有着很严格的要求。气囊展开的条件不仅要满足碰撞位置,还要满足碰撞力度和碰撞角度等各种外部条件,且这些条件都必须同时满足,缺少一个外部条件气囊就不会展开。
2、违法视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获赔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汤淡宁律师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有一定的依据。因为,死者确实存在两个过错,一个是其超载行驶,另一个就是其未系安全带。关于保险公司就违法行为的免责条款界定,是要看违法行为会造成何种危害,且危害程度和死亡之间的必然联系到底有多少?如果仅是未系安全带,其所危害的仅仅是个人,且与死亡之间的联系并不大,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而超载所承担的危害程度要远高与正常行驶的数倍,同时超载也与事故间存在联系。为此,保险公司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可以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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