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将车位、车库的归属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项具体制度作出了规定,为车位、车库的归属确立了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但在具体实施中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尽管《物权法》七十四条的规定为解决车位、车库归属争议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但是由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在该基本原则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争议有待解决。
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是对于该部分车位、车库是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该部分车位、车库的原始权属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还是属于开发商专有并不明确,故该条款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原始归属问题。
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从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只有在业主的需求满足之后,才可以向外出售、出租或附赠车位、车库,该规定通过对车位、车库的出售、出租或附赠加以必要的限制,无疑有利于保障小区业主对本小区内车库的优先享用。但是对于“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具体标准,《物权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现实生活中缺乏可操作性,使得该条的规定对于开发商的限制来说形同虚设,小区业主的优先享用权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权利人通过购买和受赠取得的车库和车位,其享有的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法律上存在冲突。如果权利人仅享有使用权,那么使用权人对该车位、车库的处分权,超出了使用权的范围。如果权利人享有的是所有权,那么由于车位、车库也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的确立应以登记为准,而事实上车位、车库无法进行所有权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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