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你闯红灯了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那么你的照片可能会被刊登在今天南京的一些报纸上。这是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刚刚推出的一项新举措——对行人街头违章进行曝光。
罚款、通报单位、当交通协勤、媒体曝光,为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治理行人交通违法这一“顽症”,南京交管部门使出了浑身解数,这看起来似乎一步步“升级”的治理措施,其背后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支撑呢?记者昨日采访了有关人士。
根据法律规定,行人闯红灯该如何处罚?记者查阅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它赋予了交警罚款的权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人闯红灯一般会处以罚款20元。”这两天,南京市交管局宣传科科长李聪的电话简直被打爆了,他向记者解释说,罚款是法定的处罚措施,而通报单位、当交通协勤等只是交管部门的教育辅助手段,根据情况,两者可以并处,也可以单处。
“不少人20元罚款一交了之,红灯还是照样闯。对这样的人,我们会采取通报单位的措施。”南京市交管局有关人士指出,通报单位也是有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6月12日开始,南京市对行人、骑车人违法闯红灯行为,实行“处罚+抄告单位”制度,可两个月下来,行人、骑车人闯红灯现象依然严重。“因为通报单位只是辅助教育手段,很多人并不配合交警执法。”南京交警五大队副大队长马开元告诉记者,有的农民工确实没有固定单位,但不少人其实是不愿说出单位,甚至不少人在被问道姓名时都说自己叫“刘德华”。对此,很多执法交警颇感无奈。“对这部分人,我们一般让其参与交通协勤。”
“和通报单位一样,参与交通协勤也是辅助教育手段,并不是强制措施。”李聪说,“义务协勤”的依据引申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亲身体验应该是最好的宣传方式。”这一措施是从8月9日开始的,原则上要求每人“站岗”30分钟左右,直到“逮到”继任者为止。从当天实行的情况看,很多人能够认识到闯红灯是不文明的行为,但不愿意采纳这一办法。
由于通报单位、当交通协勤都不具有强制约束力,闯红灯的行为还是屡禁不止。南京公安交管部门昨天开始再推新举——媒体曝光。针对曝光是否涉嫌侵权的质疑,南京公安交管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在推出这一措施之前,警方已经咨询了相关专家,得到的答复是“公共场合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并不会发生侵权。
他希望通过记者转告大家,种种措施的最终目的是制止违法、消灭违法,让违法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因为“每个人文明的一小步,就是整个社会文明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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