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在路上行驶,就有发生交通碰擦的可能性。发生问题找保险公司,司机们都知道,可是一旦是营运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那么,不仅是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用这么简单了,还牵扯到出租车司机营运损失费赔偿的问题。
营运损失应由肇事方赔偿
自2007年以来,南京白下法院受理了多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索要营运损失赔偿的案例。主审法官认为,出租车一旦维修势必造成停运,而出租车司机每天都要交纳营运费。因此,出租车司机索要营运损失费,是合理合法的。1999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明确: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但问题是,该损失究竟是由保险公司赔偿还是由肇事方赔偿?维修时间长短由谁确定?营运损失的标准应如何确定?
有的肇事方认为,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还投保了不计免赔附加险,因此,营运损失费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但是,营运损失费属于间接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等造成的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般也有类似规定,因此,即使肇事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附加险,对此也是不发生作用的。
收入标准无统一尺度
2007年6月10日许,公交总公司的驾驶员孙强驾驶大客车,在瑞金路与孔兵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二大队认定孙强负事故全部责任。2007年6月10日,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孔兵的车辆损失为1023元。孔兵为此支出鉴定费50元。某汽车快修中心证明,该出租车于2007年6月10日下午5时进厂维修,6月12日上午6时维修完成。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证明,目前该市出租车日均营业额为500元。
因为在车损和营运损失赔偿方面无法达成一致,孔兵将孙强、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公交总公司系孙强驾驶的车辆车主,孙强当时正履行职务。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孔兵与他人共同承包出租车,每人每月向公司交纳承包费3395元。该公司同意由原告主张车辆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孙强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并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应赔偿原告的全部车辆损失,被告公交总公司应赔偿原告的全部营运损失。
根据原告车辆的损坏情况及修理单位的证明,原告主张其处理交通事故、维修车辆的时间为两天,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原告虽提供了本市行业协会的证明,但该证明并非江苏省出租车行业收入证明。法院采用成本加纯收入的计算方法,参照2006年度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3438元/年),根据出租车行业早晚两班营运的营运特点,结合原告车辆每天应交纳的承包费,酌定原告每天的营运损失为355元,原告停运两天,其营运损失合计710元。遂依法判决被告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孔兵车辆损失费920元、鉴定费50元,合计970元;被告公交总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营运损失费710元。
出租车行业收入不固定,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难以提供最近三年的收入情况证明。而“日均营业额”含油费等在内,无法核算,故对该标准不采用。法院采取成本加纯收入的计算方法,将其每月交纳的承包费作为成本,以上一年度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作为其纯收入(考虑到停运将影响早、晚两班驾驶员的收入,故该标准应按2倍计算),制定出赔偿标准。
定损时间影响赔偿费用
2007年10月16日15时许,江苏大方金圣鸿客运有限公司(简称大方公司)的驾驶员吴建功驾驶出租车与杨峰驾驶的小客车在友谊河路发生碰撞,交警二大队认定杨峰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因对保险公司认定的损失费不满,大方公司遂委托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2007年10月22日,该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为8947元。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证明,目前该市出租车月均营业额为18000元至20000元左右。大方公司与某汽车修理厂签订了一份机动车维修合同,约定车辆进厂时间为10月16日,出厂时间为10月26日。
由于在车辆损失费用及营运损失费上存在分歧,双方到法院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峰驾车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并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2000元内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超出2000元部分,由被告杨峰赔偿。原告车辆的实际修理时间为2007年10月22日至10月26日,在此之前的10月16日至10月22日处于车辆定损阶段。该定损时间虽然较长,但被告保险公司于10月18日出具了定损单,被告杨峰签收了定损单,故应认定被告杨峰于10月18日收到定损单。现被告杨峰不能证明其何时将定损结果告知原告,故其应对由此延长的定损时间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采用成本加纯收入的计算方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大方公司车辆损失费2000元,被告杨峰赔偿原告大方公司各项损失合计11212元。
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只要在合理的时间段内,该时间段内所发生的营运损失应由肇事方赔偿。如果明显不合理,或者超出了保险公司公开承诺的时间,则应认定保险公司不当扩大了损失,超出部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但根据举证规则,肇事方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需要注意收集、保留保险公司何时出具定损单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