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租车上丢了手机,后通过电台联系上捡手机的人,这原本是很幸运的事。不过,诸暨的楼小姐却为此非常恼火,因为那捡手机的人不但不还给她手机,还骗走了她50元话费。
8月25日中午,楼小姐在诸暨市区乘坐出租车时,不小心将自己买了不到10天的“索爱”手机掉落在车上。随后楼小姐马上和诸暨电台取得联系,电台播报了楼小姐丢失手机的消息,并公布了楼小姐的联系电话。不到一个小时后,楼小姐收到一条手机短信,发信人告知捡到了楼小姐的手机。
楼小姐说,捡到手机的是一名年轻女子,当时那名女子称其身在诸暨大唐商贸城。楼小姐表示会当面酬谢,并随即赶往离诸暨市区不远的大唐镇。不过,到了大唐商贸城后,对方却又变卦,给楼小姐发来几条短信,称这个手机不是楼小姐的,而是另外一人丢失的,而那位失者已经支付了50元钱将手机取走了。
楼小姐觉得不太可能,就马上给年轻女子发了短信,希望对方能出来见面,但对方不同意。之后,对方再次给楼小姐发了条短信,短信中说“我就怕你是骗子,帮我充50元话费,充了再见面”。楼小姐便按照年轻女子要求,为其手机号码充了50元话费,但充好后年轻女子又以上班为由拒绝见面。无奈之下,楼小姐返回了诸暨市区。
回到诸暨市区后,楼小姐和年轻女子再次取得联系,并向对方指出这样做很不道德,对方却回复称“手机是捡的不是偷的”,这样的回答更是让楼小姐恼火。她说,这一件事让她很感慨,她觉得那位年轻女子应该受到谴责。
那么,捡到手机可以不还吗?对此,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的陈海滨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对方确实捡到手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拾到遗失物应当交还失主,但对方主张索取适当的路费或报酬也未尝不可。但对方若以必须支付报酬为由拒不归还的,失主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其返还。如果遗失财物数额较大,则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陈海滨律师指出,如果对方事实上并没有捡到手机,但看到寻物启事后冒充捡到人伺机敲诈失主,轻则可以予以治安处罚,处以罚款或拘留,重则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等刑事犯罪。
陈海滨律师最后称:“此事仅从情理道德上而言,也违背了中华民族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应予以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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