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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农民李大海,满心希望买个进口收割机,一来解决自家麦稻收割问题,二来还能帮别人收割挣些辛苦钱。殊不知,不仅洋收割机不能适应本地田块,而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此,他打起了退机索款官司。
满怀希望购洋机
2005年5月29日,泗洪县孙园镇农民李大海以25万元的价格,向神农农机公司购买韩国国际EC600型收割机一台。李大海当日付款18万元,余款7万元定于2005年11月30日前还4万,2006年6月30日前还3万。神农农机公司未向李大海提供该机中文说明书及该机型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使用过程中,李大海发现该机存在质量问题,且不适合在我国的大部分稻麦产地区使用,更不适合于一般农机专业户购买用于跨区作业使用。为此,李大海拆除了该收割机原有的粮仓及卸粮管等部件,自行改装了卸粮斗,人工用口袋跟车接粮,以提高作业效率。但仍不能保持正常作业。为此,李大海把收割机送回神农农机公司,停止按约支付余欠款,并向宿豫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宿迁神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返还购机款18万元。
鉴定结论使醒悟
宿豫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原告申请及双方的选择,依法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的收割机的质量进行鉴定。2006年6月13日,鉴定人在一审法院及双方当事人参与下,对鉴定标的物进行了现场勘验。鉴定人针对现场勘验情况作出如下结论:(一)被鉴定的国际EC600型收割机产品质量存在以下问题:1、收割机的卸粮部件结构特性在我国大部分稻麦地区不适用;2、脱粒滚筒的损坏属于产品设计或制造质量问题;3、售方不能保障国际EC600型收割机易损件的供应;4、售方没有提供中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二)被鉴定的国际EC600型收割机不能正常使用。
自己满怀希望购买的进口收割机却存在质量问题,且不能保证正常使用,这让李大海懊悔不已。
法院判决得安慰
宿豫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5月2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作为出卖人应当对其出卖的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被告出卖给原告的国际EC600型收割机,经鉴定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等质量及服务问题。被告虽对这一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鉴定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存在缺陷。因此,对被告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应当认定该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被告出卖给原告的国际EC600型收割机,经鉴定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等问题,对于原告而言,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对原告解除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原告对其尚欠的7万元货款不再履行,应将其购买的国际EC600型收割机返还给被告,因该机已存放于被告仓库,故免除原告返还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货款,根据原告对收割机的使用情况可作适当的折旧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李大海与被告宿迁市神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神农农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大海退还货款175000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计38610元,由被告神农农机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神农农机公司不服,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称:(1)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机构没有经过必要的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程序,仅凭看一下,听一下,武断得出不能正常使用的结论;(2)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异议未能提请鉴定机构复验,且判决解除合同,违反了国家六部委关于退机的规定。因此,请求二审重新委托江苏省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对该收割机的适用性、安全性及可靠性进行专项鉴定。
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共同选择,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就该机械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根据相关鉴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效力应予以认定。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不予采纳。关于应否退机问题,被上诉人认为该机械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以及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1月上旬,宿迁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或文件规范农业机械销售市场,有些地方还给予财政补贴。作为销售商,不仅要确保所售农业机械无质量问题,而且要明确告知适用范围,教会农民如何使用,确保售后服务到位。否则,就有可能像本案被告一样,承担退货还款责任。不但没赚到钱,还赔上时间和损失费。同时,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农机具时,一定要看看产品合格证、经销许可证、推广许可证等是否齐全,本农机在本地是否适用,是否售后有足量易损机件保证供应。最好购买国家专业部门推广的定型产品,切不可贪大求洋、盲目购买。
资料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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