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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如何适用限制赔偿原则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18日   
    限制赔偿原则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中,若实行全部赔偿,则赔偿数额过于巨大,令侵权人负担过重,有碍侵权人以社会利益为目的进行活动,考虑此目的,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最高赔偿额有所限定,仅赔偿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的一部分。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限制赔偿原则在实践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限制赔偿的效用在某种意义上是比较弱的。限制赔偿的特点是医疗机构对超出限定范围和标准的损失不予赔偿,对未超出限定范围和限定标准的损失仍应赔偿。所以,限制赔偿原则只能限制医疗事故赔偿对医疗事业可能发生的不利影响,而不能彻底避免对医疗事业产生的不良影响。二是成本太高,其中最大的成本在于,它是以限制患者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为代价的。随着个人化的人权观念在我国社会的逐步确立,这个代价的性质就会变得更加严重。
 
    笔者认为,在实行限制赔偿的同时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弥补上述不足。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设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应明确规定:医方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发生医疗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医方赔偿;医方赔偿后,有权向医疗责任人追偿。
 
    在未加入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发生了损害额高于其偿付能力的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就适用限制赔偿原则。
 
    保险公司的加入,多了一份力量来偿付,既给医疗机构减轻了负担,避免因赔偿而影响医疗事业的发展,同时,又可以把限制赔偿中被限制的损失给患者补上,使患者的权利得到了完全充分地行使。

    这个双管齐下的措施确实比仅仅实行限制赔偿更周全,既分散了医疗风险,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同时又最大限度保护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权益。

资料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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