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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报废车占车位要交费
作者:冯丹霞 徐欢 阿乾    来源:江南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6月06日   

    业主将报废车辆停放在自己居住的房屋西面,该地段后来被物业公司获批划为小区占道停车位。由于业主拒绝缴纳停车费用,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近日,平江区法院审理了该起物业管理纠纷案,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a决业主将车辆搬离。


  从2005年6月开始,王军将报废车辆长期停在小区3号车位,不按规定交纳车位使用费。为此,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被告支付从2007年5月至2008年1月的车位使用费800元。

  王军则认为物业公司划定的车位是小区道路,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自己作为业主也应该享受;在被告划定车位前,车辆就停放在该位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的占道车位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后,原告有权要求车位的实际使用人办理车位使用手续,并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车位使用费。因此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将报废车辆搬离3号车位,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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