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7月21日,岳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山东省日照市运送一批机器往宿迁方向而来,为了早些交货,岳某日夜兼程,也顾不上休息,持续驾驶8个多小时,第二天清晨来到宿城区七号桥西侧路口,岳某实在疲倦难挡,精神严重萎靡,此时红灯亮起,岳某迷迷糊糊之中便闯了过去。岂料这一闯引起连环撞车,大货车先与王某驾驶的公交车撞击,接着冯某驾驶的轿车也是躲闪不及,撞了上去。失去控制的大货车,又撞到停在路边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郭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赵某驾驶的自行车,致王某、郭某、赵某受伤。
案例评析:
岳某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因岳中亮一方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规定,岳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各车驾驶人无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警方提示:
当人们进行长时间或高强度的驾驶活动时,人体就会产生大量“疲劳毒素”,这些“疲劳毒素”积集到一定程度就会毒害人们的机体组织,从而产生视觉模糊、听力减退、触觉迟钝、头昏、精神恍惚、判别缓慢等疲劳的现象,这就是我们所常说的疲劳驾驶。
产生疲劳驾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的原因,也有经济利益的原因,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休息时间过少。据资料表明,成年人一昼夜以睡眠七至八个小时为宜,这样才能保证体力和精神的恢复;若少于七个小时则易产生疲劳。现实生活中,有许多驾驶员睡眠时间不足,睡眠质量不高,长时间从事驾驶活动,精神得不到调整,体力得不到恢复,导致驾驶员驾车精神不足,反应迟钝,从而产生疲劳驾驶的现象。
2、体能消耗过大。驾驶活动是一个精神高度集中地收集、反应、判断驾驶过程的各种信息、并持续协调身体眼睛、大脑、身体、四肢等进行活动的过程,也属于体力劳动的一种,需要大量的体力和脑力。部分驾驶员长时间从事加强活动,或者驾车前从事强度较大的体力劳动,消耗了大量的能量,超过身体所能承受的程度,从而影响身体各系统机体的功能作用,产生反映迟钝、精神不振等疲劳现象。
3、季节气候影响。有俗语:“春困、秋乏、夏打盹”。从这我们可以知道季节气候对人体会产生一定的生理影响,尤其是夏季,气温较高,人体体能消耗大,驾驶人极易进行疲劳驾驶的状态。在南方地区,也有“秋老虎”之说,即形容到了秋季天气仍然炎热,并且气候干燥,极易造成“人困马乏”的现象。因此疲劳驾驶的现象也多见于这两个季节。
4、从驾驶员本身来说,提高对疲劳驾驶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摆正金钱与安全的关系,自觉抵制疲劳驾驶 ,确保行车安全。在平时驾驶活动中,自觉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驾驶前要保证充足的睡眠,劳逸结合;驾驶一定时间后,要自觉选择一个安全地方停车休息,活动一下身体四肢,呼吸一下新鲜空气,不要因赶路而勉强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