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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市民近万元存款失踪该如何索赔
作者:李桃 谭熙     来源:桂林生活网-桂林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7月30日   

    存折和银行卡都在自己身边没有丢失,可是取款时却发现卡内的存款不翼而飞,到银行查核,储户发现自己的存款竟被人在港澳台地区甚至境外刷卡消费,这责任在储户还是在银行?前段时间,储户状告银行要求索赔个人损失,经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银行败诉。

  储户:存款不翼而飞

  近日,有市民反映自己在某银行开户的存折和银行卡都在自己手上,可是取款时却发现存款不翼而飞了,觉得很奇怪。而且取款人每次取款额都差不多,更加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取款地点都是在港澳台地区或是境外。
 

  市民李先生(化名)去年12月将10000元存入某银行,今年1月想取用时发现卡中的9000多元不翼而飞,随后他立即向银行报案。经银行查实,李先生的存款是被人通过港澳台地区的网络ATM机分两次取走的。可是李先生的卡一直未离开过他,密码也从未泄露,存款却被人盗取,这让他很疑惑。因此李先生多次要求银行支付他的存款,但遭到拒绝。

  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败诉

  李先生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一定要讨个说法,最后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前段时间,秀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当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储蓄机构不但要按约定给付储户存款本金和利息,还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存款不是因为储户的过失发生丢失,储蓄机构应予以赔偿。

  此案中,被告银行对李先生的存款被非法盗取的事实没有异议,因此对于导致存款丢失的责任认定是案件的争议焦点。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函复规定,在储蓄合同中关于存款丢失的责任认定,存款人只需证明自己的存折和取款卡没有丢失,即完成举证责任,而储蓄机构负有证明存款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此案中,被告银行认为储户丢失了密码,则银行应承担举证责任,但银行方面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认为李先生对存款丢失不存在过错责任,判决被告银行赔偿李先生的存款损失。

  律师:储户要保护好个人资料

  记者就此案件咨询了丛中建律师事务所的黄里瑞律师。据黄律师介绍,由于这类案件争议较大,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判决,所以他觉得,当储户发生与本案类似的情况时,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案,以便银行能及时处理,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案件,挽回经济损失。在确定具体的损失金额后,可以与银行方面协商赔偿或补偿的事宜,如果双方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批复》(法释[2005]7号)“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储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该批复,仅解决了案件立案的程序性问题,此外,该批复将这一民事纠纷定义为储蓄合同,因此,作为储户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时,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合同纠纷的规定进行举证,如:储户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并已经全面履行了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银行方面存在违约情形等。这样,在储户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黄律师还提醒各位储户自己的个人资料也要做好保密措施:

  一、注意保管好自己银行卡的个人信息,如ATM自动取款机的回单等,不要将个人银行卡信息在不明网站上登记;

  二、银行卡的密码设置不要过于简单,不要使用生日、电话号码、123456等数字,不要与其它密码如网上游戏密码、QQ密码等相同;

  三、尽量开通短信通知服务,以便随时监控银行卡内的资金;

  四、在开通网上银行时,尽量选择硬件加密的安全方式,登录个人网上银行时,尽量使用软键盘输入登录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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